在地区农村税费改革、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5)
二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和遏制新的拖欠。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县(市)、各部门要本着“谁主管,谁牵头,谁清欠,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地区清欠工作统一部署,做好清欠计划任务的层层分解落实工作,建设、计划、财政、劳动、金融、监察、工商、工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承担的责任,严格履行职责,使清欠责任落实到欠款单位和个人。一是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审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规模、总预算及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审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因设计变更导致预算超5%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确认;项目竣工后,要对工程决算中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虚报工程款、重复计算、提高造价等内容进行审核,确保财政资金不受损害。二是严格立项审批管理。计划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状况和项目资本金额度,凡建设资金来源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得批准立项。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确保有保障,严防在工程建设中发生抽逃项目资本金行为。对已经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凡未按规定制定清偿计划、签定清偿协议或按计划清偿的,其新建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三是加大保证金征缴力度。对于没有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影响民工工资按时发放的,工程要立即停工,如建设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主要领导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如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将企业不良业绩上报自治区建设厅;施工企业不得参加下一个工程的招投标,并对项目经理进行严肃处理。四是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和施工企业履约担保制度。凡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担保人代其支付。总承包企业对分包工程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分包企业履约担保。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也要按照合同约定为农民工工资提供支付担保。五要强化对清偿欠款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拒不签定还款协议,又不按期偿还欠款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清出开发市场。
三要建立完善预防和制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一是清欠办公室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二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在招标条件审查中,要将建设工程资金到位情况和所有投标单位的项目经理是否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办理招标。三是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凡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定额支付工程款或未按规定制定清偿计划,签定清偿协议以及未履行清偿计划或协议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不得交付投入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四是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对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额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额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均暂缓领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又拒不制定还款计划,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建设单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五是建立县(市)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信用档案和缴纳保证金情况档案,县(市)清欠办要定期向地区清欠办通报不良信用记录。六是县(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对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确保用三年时间实现基本解决拖欠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
三、关于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今年以来,自治区多次召开了抗震安居工作会议,专门安排部署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这充分说明,抗震安居工程是全疆各族人民当前最紧要的工作任务之一。地委、行署高度重视,把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民心工程”,完善社会保障体制的“利民工程”,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保障工程”,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稳定工程”来抓,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各县(市)也相应成立了领导机构,配备了专职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了办公地点和办公经费。对党和政府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的重大意义和地震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组织开展了调查摸底和人员
培训,目前鄯善县和托克逊县的普查工作已经结束,吐鲁番市普查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之中。制定了实施方案和《吐鲁番地区居民抗震施工图集》,开展了农村工匠、村镇助理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整体工作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