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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某机械制造公司集体合同

目  录 

  第一章 承认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三章 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请假 
  第五章 安全卫生 
  第六章 工会代表性 
  第七章 申诉与仲裁 
  第八章 年资 
  第九章 年假计划 
  第十章 工时与加班 
  第十一章 管理权 
  第十二章 协议之效力 
  第十三章 保障计划 
  第十四章 工资 
  第十五章 学徒期计划 学徒和培训计划 
  附件A 
  附件B 
  附件C 
  附件D 
  第十六章 协议的终止 
  说明文件A 
  说明文件B 奖金 
  说明文件C 
  说明文件D 按小时计算的计件工资标准方案指数 
  说明文件E 同意从工资中扣除工会会费授权书 
  说明文件F 依阿华州达文波特某机械制造公司与美国汽车、航空和宇航空间 
        器械以及农具工会修改退休保险金计划的协议 
  说明文件G 住院治疗、内外科治疗、大病治疗、医药处方 
  说明文件H 牙齿保险计划 
  说明文件I 住院治疗、内外科治疗、大病治疗、医药处方、优先服务计划 

  说明 

  本协议由某机械制造公司在依阿华州达文波特市的工厂(以下称公司),同代表本协议第一章承认并提及的谈判单位工人的美国汽车、航空和宇航空间器械以及农具工人国际联合会及其所属的第1896号地方工会(以下称工会),达成并于1992年5月1日生效。 

  本协议中出现的“他”或“她”或有关的人称代词,只是出于文字表达的需要,这样使用,并不意味着有性别上的区别。 

  第一章 承认 

  公司承认工会是公司全体全日制和正规非全日制生产和维修工人在集体谈判中的唯一代表。这些工人包括:检查员、班组长、储运员和车间事务员,但不包括:实验工程部雇员、制图员、办公室职员、推销员、专职人员、保卫人员和工段长。 

  第二章 一般条款 

  第一条 付薪日 

  头班工人的付薪日为每周的星期五,第一和第三班工人的付薪日为每周的星期四,如果这两天刚好是法定公休日,公司则应提前一天支付工资。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同意,可以更改付薪日。本协议所覆盖的工人在前一个工作周所提供的服务应该得到报酬。所有的工资支票都应在正常付薪日期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发放。如果公司缩减工作日,工人则可在星期四12:00(中午)之后领取工资支票,日期应按正常付薪日期落款。 

  第二条 体检 

  公司指定的医生在对已经雇佣的工人进行体格、精神/心理检查或医学化验后,如果该雇员及其医生提出书面请求,应将此检查或眼睛检查的报告提交给该雇员的私人医生。 

  第三条 公司薪给雇员 

  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本协议限定的工作,但下列情况例外: 

  A.教育和/或培训工人和受训的管理人员; 
  B.从事遇到困难时期的必要工作; 
  C.从事新产品开始生产时的必要工作,当然,被正式安排本款所指的这类工作的工人,应在安排的工作中发挥助手作用; 
  D.从事必要的试验工作; 
  E.受训的管理人员不得取代谈判单位工人,但谈判单位的工人可以用来指导受训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维修工作的转包 

  A.只要有设备和合格的人员,公司就不得把分配给谈判单位的工人所从事的维修工种的维修工作转包出去,但下列临时情况除外: 

  i.有必要替换旷工的工人时; 
  ii.有必要替换已获准请假的工人时; 
  iii.有必要替换休假的工人时; 
  iv.有必要替换因受伤或确实生病而缺勤的工人时。 

  B.双方理解并同意本条规定的公司义务不适用于下列情况,即在有资格从事该工作的维修工人处于裁员而缺乏维修工人从事所需要的工作时,并同意本协议包括的维修工人的补充人员每周安排5个工作日。 

  C.公司不得将工人在正常工作周内正常从事的一部分维修工作转包在星期六或星期天进行,除非这些工人被安排或提供的是每周6天的工作。 

  第五条 非全日制工和临时工 

  不得雇佣非全日制工人和临时工来达到强行裁减正规全日制工人的目的。临时工只能短时雇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只有度暑假的学生可达3个月。如果临时工的雇佣期超过3个月(包括学生),就应视为享有年资的正式工人。 

  第三章 纪律处分 

  第一条 理由 

  除非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公司不得对享有年资的工人行使指责、停职或解雇的处分权。 

  第二条 通知 

  在因处理某一事件而要求享有年资的工人离厂之前,公司经营者应将该工人的代表,如果他在厂里,或他不在厂里时的任何其他工会代表,召集到指定的办公室或地点,目的在于通知他们该工人将被要求离厂,并听取该工人对自己处境的陈述。当然,这种会议不构成听证会,这时候工人代表的到场只是为了接受该工人将被要求离厂的通知,并听取该工人的陈述。涉及欠债不还、迟到和旷工的案例,必须在听证会后方可要求工人离厂;但双方同意,在安排处分听证会之前,应通知部门工会代表或其代表出席听证会。 

  第三条 处分听证会 

  在工人被送出厂后的48小时内,雇员关系部经理或其代表应在指定的办公室举行处分听证会。该工人有权出席听证会,其工人代表或工人代表的代表有权在听证会上代表该工人,而且双方应允许传证人到场,以便证实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节。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如被要求,可以出席处分听证会。 

  第四条 听证记录 

  公司应在听证会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提供上述第三条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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