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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某机械制造公司集体合同(7)

R>  E.任何在现有职位空缺的同一部门工作的工人,都可请求其工段长将其派往空缺的职位工作。如果请求派往空缺职位的工人超过1人以上,工段长可参照上述C款的规定,指派部门年资最长的工人递补空缺,条件是,此人须具有完成该项工作的能力并在布告规定的有效申请期以内提出此项请求。 

  F.在职位空缺的消息公布满2个工作日(48小时)时,公司应从布告栏将布告撤走,并不再接受职位空缺申请。公司应从申请档案中挑选合格者,如果合格者超过1人,将按下列程序从中挑选: 

  i.根据申请人的工厂年资从工厂各部门挑选资深的合格工人。 

  ii.如果公司认为,申请者均不合格,公司可调动或雇佣工人填补空缺。但是,如果空缺仍然存在,且在2个月以后仍未能填补,将须重新张榜公布此职位空缺消息。 

  iii.公司将通知所有的申请者有关职位空缺公布的结果。 

  G.决定通过这种程序填补空缺的工人,将在选定新的工作岗位之后的第一个整付薪期结束和下个付薪期开始时,被正式调入空缺的新岗位。在此期间,他将被作为新工作岗位上临时受命接受任务的人,并将得到相应的报酬。 

  H.任何通过这种规定的程序填补空缺,且在从接受任务之日起2个月(60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任务者,将被退回其按照规定的程序调出的部门,如果其年资允许将其退回原部门的话。 

  I.任何由这种程序造成或引起的职位空缺,可由公司通过调动或雇佣工人的方式予以补充。 

  J.根据本条规定按照本程序调动的工人在6个月期间不得申请职位空缺。 

  第十二条 工会官员的年资 

  国际联合会地方工会主席、副主席、工厂工会委员会委员、车间工会代表、工会工时研究代表和工会安全委员会代表在任职期间和在所代表的领域,在涉及到解雇、召回、裁判或复职的问题时,将把年资名录提高到实用法所能允许的程度。 

  第十三条 残疾雇员 

  成为终身残疾不能再在原岗位工作的工人,或由军队退役、体力上和心理上不再适合于原岗位工作的雇员,都应由公司按下列程序把他调到他所能从事的其他工作岗位上去: 

  A.应以分配职位空缺的方式安置残疾雇员,如果有这种分配机会且该残疾人又具有从事这种工作的能力的话。 

  B.如果没有上面提到的职位空缺分配机会,也没有该残疾雇员能够从事的由试用人员占据的职位空缺分配机会的话,那么就去查阅工厂年资名录,从年资最低的工人查起,直到找到一个该残疾雇员能够从事的工作岗位为止。 

  C.双方同意,对于任何具有年资的工人都不应弃之不用,因为他们在年资方面享有的权利高于残疾雇员。那些没被安置的雇员将按照本章的有关条款予以重新分配。 

  D.为实施本条的规定,对于妨碍该雇员从事某类工作的身体健康情况,必须由一名医生予以书面。根据公司的要求,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书面进行重新。 

  第十四条 年资名录 

  公司将编纂载有每位工人姓名、所在部门名称和年资起始日期的年资名录。若在年资名录中发现差错,必须随时予以纠正。年资名录将每两个月向工会提供一次。
 
  第十五条 班次挑选优先权 

  在部门年资的基础上进行的班次挑选应有利于年资雇员,并须按下列条件办理: 

  A.在新工人受雇的头3个月期间将不实行班次优先挑选权,也就是说,工人在受雇的头3个月内既可不行使班次优先挑选权,也可不使这一办法对自己不利。 

  B.根据这一规定,雇员在任何一个6个月期限内,只能行使一次班次优先挑选权。 

  第九章 年假计划 

  第一条 资格 

  A.按下面的规定,工人在享受年假的当年,必须工作一段时间才有资格休假或享受带薪休假。 

  B.工作在500小时以下者,可享受按以下第二、三、四和五条规定的休假带薪比例计算出来的带薪休假待遇,但是,如果不休年假,他可有权得到报酬。 

  C.在年休假当年工作在500小时以上者,将有资格享受下面条款确定的按适当比例计算出来的带薪休假待遇。 

  第二条 一周 

  自其受雇之日起连续工作满1年但不到2年者,将享受1周假期,其间带薪标准按其收入的2%计算。 

  第三条 二周 

  自其受雇之日起连续工作满2年但不到10年者,将享受2周假期,其间带薪标准按其收入的4%计算。 

  第四条 三周 

  自其受雇之日起连续工作满10年但不满20年者,将享受3周假期,其间带薪标准按其收入的6%计算。 

  第五条 四周 

  自其受雇之日起连续工作20年或连续工作20年以上者,将享受4周的假期,其间带薪标准按其收入的8%计算。 

  第六条 计算方法 

  A.年休假,自其受雇之日起满52周后,立即开始执行。 

  B.根据收入百分比确立的休假带薪标准是在雇员总收入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 

  总收入包括: 
  i.任何奖金或在这期间因加班而获得的加班费。 
  ii.不休年假所获得的收入。 
  iii.不休法定节假日所获得的收入。 
  iv.不休丧事假所获得的收入。 
  v.按本章第十三条规定在圣诞节闭厂期间所获得的收入。 
  vi.根据本协议第四章第四条规定因向陪审团提供服务所获得的补偿金。 
  vii.根据第四章第八条规定,因享受奖励工时所获得的收入。 
  viii.因失去工资收入而获得的工人补偿金。 
  ix.因失去工资收入而获得的疾病和事故福利金。 
  x.因失去工资收入而获得的失业补偿金。 

  第七条 在取得资格日期以前终止工作 

  在取得资格日期以前不论以何理由而终止工作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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