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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某机械制造公司集体合同(14)

招收学徒和学员的人数都应受到限制。 

  B.上述限制不应用来解雇任何现已招收的经本协议双方的共同协商同意,可以增加或减少学徒的比例。 

  第六条 年资 

  A.本协议生效日之前招收的学徒可以不受本协议有关年资规定的约束。本协议生效日之后招收的学徒将须执行本协议有关年资的规定。如果公司认为学徒的进步不令人满意,那么,公司一方将不再承担继续培训这名学徒的义务。 

  B.不论任何原因,当学徒被调离他们的培训岗位,包括毕业,并被分派到工厂或其他工作岗位上就业,他们将获得完成学徒或培训计划的年资。 

  C.完成学徒任务后,雇员将被分派进入到具体的已招收了雇员的工作岗位。如果这一工作岗位不需要增加雇员,那么应按照有关年资条款的规定安排裁减下来的人员。 

  D.当公司认为由于培训人数过多,需裁减一些学徒时,那么,应首先裁减学时最少的学徒。 

  E.当公司认为有必要在学徒培训班中增加雇员人数时,那么,按照上述D款被裁减的雇员将返回培训班,其顺序是拥有最高学时的学徒将首先返回。并且,按照上述D款被裁减的雇员将在培训班增加其他雇员之前返回学徒培训班。 

  第七条 工资率 

  A.对本协议标准所包括的在每一工作岗位上的学徒,应按如下逐步增加工资待遇的办法支付工资: 

  第一个1000小时--支付工作岗位最高工资率的65% 
  第二个1000小时--支付工作岗位最高工资率的70% 
  第三个1000小时--支付工作岗位最高工资率的75% 
  第四个1000小时--支付工作岗位最高工资率的80% 
  第五个1000小时--支付工作岗位最高工资率的85% 
  第六个1000小时--支付工作岗位最高工资率的90% 
  第七个1000小时--支付工作岗位最高工资率的95% 
  第八个1000小时--支付工作岗位最高工资率的100% 

  B.对因以前受过培训而获得了学分的申请人,应按其获得学分时期的工资率支付其工资。 

  C.完成学徒学业后,计时工资率将增加到该雇员受雇的那个具体工作岗位上的最高工资率。 

  第八条 学时分 

  A.对申请人在参加学徒培训班之前所获得的行业经验可以打分。对于外部的申请人,这种工作经验必须在学徒期内或是在其他学徒培训班获得,而不应在行业或职业学校工作中获得。对具有年资的雇员以前的实际工作经验也可以打分。 

  B.根据对退伍军人在服兵役期间表现的审查,回公司工作的退伍军人在服兵役期间获得的实际工作经验,也可以获得分数。 

  C.在雇员参加学徒培训班期间,公司可以决定雇员需学习特殊培训领域所要求的必要的知识和/或技能,这样,雇员可获得最高学时分,而不必完成所有的全部学时。如此获得的学时分将被计算在获得某一类别工作学习毕业时所要求的总学分之内。如有必要,雇员的工资率可在获得学时分时加以调整。 

  D.如果根据上述C款作出任何决定,公司应将这一决定及其原因通知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 

  第九条 相关的课堂学习 

  A.公司要求学徒通过课堂学习或函授形式完成有关的培训课程。公司将确定适合两种情况的课堂学习方式。
 
  B.通常,有关培训所用时间每周不少于4小时,每1000小时最少为84小时。但是,公司有权修改学习程序,以便提供更长的连续的课堂学习时间,以弥补每周4小时,每1000小时84小时的课堂学习时间。这类培训的时间和地点由公安确定。并且,学时一旦被采用,就应按正常的小时工资率支付学徒工资。 

  C.公司将要求学徒从其工资单上扣除100美元,进行储蓄以支付函授课程和(或)其他必需的课堂学习资料费。如果雇员完成了他的学徒计划,那么,上述储蓄将归还本人。 

  D.如果一些学徒不能履行其义务,令人满意地完成课堂学习任务,那么,公司可以暂停或取消雇员的学徒培训计划。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应被告知这种决定,因为此举将取消学徒作为学员的资格。 

  第十条 对学徒的监督 

  A.学徒应接受主管学徒计划的协调人的全面指导,并接受其所在分派部门主管人的直接指导。学徒计划的协调人有权根据工作培训计划将学徒由一个部门调到另一个部门。任何一个学徒在某一预定工作项目滞留的时间均不得超过项目本身预定的时间。 

  B.负责直接指导学徒的主管人应准备并填写适合的档案表。主管人应至少每30天向学徒计划协调人汇报一次他们所指导的学徒的工作和进行情况。 

  第十一条 工具 

  按照公司的要求和规定,学徒应采办所必备的手工工具。这些工具可以通过公司按工资单扣除授权书的方式购买。 

  第十二条 信息 

  A.公司将不断地向工会通报所有学徒的身份情况。 

  B.公司将保存学徒在各种工作过程中的耗时记录,并可在适当的时候应要求向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提供予以审查。 

  第十三条 学徒期 

  学徒计划期限将根据工作程序和与此有关的指令设立。 

  第十四条 公司和工会会议 

  A.公司和工会应每月进行一次会晤,就双方于会前3日内提出的议事日程进行讨论。讨论的内容包括:双方的意向、本章的执行情况,并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提出有关有效执行计划的建议。 

  B.公司的两位代表应是雇员关系部经理和学徒计划的协调人,或是由他们指定的人员。 

  C.工会的两位代表应是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和技术行业代表,或是由他们指定的人员。 

  第十五条 工作进程时间表 

  本条附有工作进程时间表(附件A、B、C和D)。双方同意,培训专业领域的顺序将由公司根据所可能提供的工作,以及学徒的进步和对他们的需要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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