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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探讨(2)

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房屋拆迁中有权作出告诫的行政机关包括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即区拆迁办或区房产局、作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即市房产局和由政府授权行使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即行政执法局,其它任何机关或组织都无权作出告诫。特别强调,由政府对某一个或几个拆迁户以通告形式直接作出告诫这种事无巨细必亲躬的做法是不恰当的,降低了政府职能作用,有损政府权威地位。     告诫从性质上看只是一种通知行为,但由于其作用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告诫应载明下列内容:①明确期限。即限期搬迁的最后期限,这个期限应当是合理的,是相对人自动搬迁所必需的;②明确强制执行方式。即如果不能自行搬迁,由有关行政机关代为履行,强行搬迁并拆除房屋;③明确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包括不自动履行将导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阻碍执行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对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给予答复。相对人提出的事实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     在房屋拆迁中,作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市房产局,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是由区政府“责成”或者称授权的某一区级行政机关,一般是区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与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因此,强制执行机关在接受区政府授权并受理开发企业的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查原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对该户实施强制执行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弄清相对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如果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是由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的,应对原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纠正。如果确属相对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或故意拖延履行义务,应依照法定程序立即作出书面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并及时送达给相对人。     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相对人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即必须在什么期限内腾空房屋,自行搬迁;②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③执行机关和时间;④采取执行的方式方法;⑤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行政机关首长的签名或盖章;⑦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日期。     (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以后,相对人仍拒不履行搬迁义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执行力。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在执行开始时,执行人员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并说明有关情况。     2、应当履行义务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执行人员应邀请公民的家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为执行见证人,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3、在执行中,如果遇到相对人或其他人的妨碍、阻挠,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适当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4、强制执行实施完毕,执行人员应制作执行笔录,执行笔录应包括如下内容:①执行机关、执行负责人和依据。②被执行公民的姓名、职业、住所或被执行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③执行的地点和时间。④执行的内容和方式。⑤义务履行情况和执行标的物的现状。⑥强制执行实施的基本情况。⑦有执行证明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所属单位、职务。⑧执行负责人、被执行的公民、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证明人的签字。⑨制作执行笔录的时间。     5、属于强制执行需要的费用,执行机关应酌情向相对人征收一定的执行费,以从加重经济负担角度实现警示的目的。 三、特殊程序     特殊程序是指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与其它行政强制执行相比较特有的程序。     1、公证程序     根据xx《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实施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这就是说公证程序是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依照上述规定,公证机关就强制拆迁房屋应办理两种公证事项:     ①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拆迁人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申请,在房屋拆迁之前,依法采取勘测、绘图、拍照或摄像、登记造册等保全措施,对即将被拆迁的房屋、附属物及现场状态进行全面、客观的记录,以确保其真实性、证明力的活动。对房屋进行勘测的,应当聘请专业技术部门或其他部门中有该项能力的人员进行,专业技术部门及其勘测人应当提出书面勘测结论,并在勘测书上签名或盖章;其他部门勘测人勘测的,应当由勘测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勘测人身份。对房屋拍照摄像的,应当全面反映、记录房屋的全貌。房屋结构、门窗、厨房以及附属设施等,要有单独的图片显示。     ②现场财产清点公证。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拆迁人应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需要拍照的,应进行拍照或摄像。由公证机关进行登记和分类造册、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由清点人和两名在场人员核对后签名。清点工作应在物品所在地进行,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由被拆迁人接受的,由公证员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安全可靠的仓库内,丢失损坏的,拆迁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拆迁人应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2、协助执行程序     协助执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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