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实施WTO协定赴美国考察总结报告(3)
的行政和司法审查范围 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目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要是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原则上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政复议法虽然对一些抽象行政行为做了审查方面的规定,但仍然有较大的局限性,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缺陷。因为立法者由于一些因素的制约,所出台的法律规范可能会有一定的问题,甚至有些内容不属于良法的范畴,这些内容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就会妨碍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所以,应该扩大对行政行为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的范围,把大多数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审查范围,使法律规范中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