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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实施WTO协定赴美国考察总结报告(2)

法,以后又经过多次修改,其宗旨就是使民众知情,并更加容易获取政府的各类信息,当然由于国防、外交、商业秘密等原因,有8种信息不可以自由查询或不对外公布。信息的自由法主要是要解决透明度的问题,美国的一位学者曾讲,法律、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工作应该成为一个玻璃幕墙,从外向里看应当一览无余。为了向社会和民众提供这种服务,美国政府将立法件都登在联邦或州的公报上,并设立图书馆、阅览室、电子档案,向社会提供便利的服务,民众可以自由地查询各种资料,包括上网查询。如果政府机关不能提供这种服务,民众也可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会依照阳光下的政府法、行政程序法及信息自由法和有关判例进行审查,做出判决。     (四)美国法律的特点     美国不是大陆法系国家,而是判例法国家,但此次对美国的考察学习,对此有了新的了解和认识。随着行政权的不断扩展,美国的条文法的内容也在急剧增加。形成了法律条文与判例同时存在,相互兼容的特点。另外,美国法律出台后,对条文的含义、适用和解释,极其详尽,充分估计条文在实施中的各种情况,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带来很大的方便,同时减少了自由裁量和随意性,保证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五)WTO规则在美国的统一实施     美国的贸易代表处是直属白宫的行政单位,其负责人是美国总统对外贸易的首席顾问,该机构一是负责WTO谈判,组织WTO规则在美国的统一实施,二是决定美国贸易政策。该代表处在各州设有办公室,还有若干个专门委员会,负责搜集经济和贸易方面的各类信息,经加工整理,上传下达。     在组织WTO规则在美国的实施过程中,通常的做法:一是将WTO规则予以公布,使全社会周知,公众能够很方便地得到这方面的信息。二是通过驻各地办公室和联邦专门委员会收集整理各类信息,确保企业界的各类信息能够融入代表处。三是发现各州法律、法令与WTO规则不一致时,则采取反复磋商的办法,要求各州对法令进行相应的修改,如某一级别的协商不能形成共识,有时还会提升磋商的级别,磋商在正常情况下都可以解决州法律和法令的修改,保持与WTO规则的一致。四是当磋商无法解决问题,联邦政府还会采取两种措施,要求州修改与WTO规则不一致的法律或法令。一种是经济制裁,按照目前美国的管理体制,联邦政府每年都要对各州给与很多补贴。比如,象加州的医疗保险,每年大约需要340亿美元,而其中的一半都来自联邦的补贴,如果有的州不能按照联邦政府的要求及时修改与WTO规则不一致的法律、法令,联邦就将实行经济制裁,减少或取消补贴。另一种就是在磋商和经济制裁都不能奏效的情况下,联邦政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消或变更州的法律和法令,但这种情况极少发生。     三、美国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几点启示     1、增加立法透明度     我国的立法和地方的立法体制多年沿袭部门起草、部门征求意见、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把关、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法学专家等有关方面意见的方式,极少有法律规范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情况,立法成为部门的特有权力,立法过程的开放度和透明度还远远不能适应民主与法制建设要求。我们应逐步改变这种现状,变关门立法为开门立法。法律规范的草案都应公布于众,使全社会知晓,这也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政府应设立专门公开发行的刊物,所有的立法草案和正式文本,应从报纸上公布征求意见逐步过渡到专有刊物上,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上网公布立法草案和正式文本,分级建立政府的法律规范、政策措施的图书资料馆,或利用现有的图书馆、图书资料室增加法律规范内容,向整个社会开放、实行免费查询,有偿服务。     2、提高和扩大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参与程度     立法草案公布后,对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反馈意见要进行分门别类的加工整理,逐条加以认真研究,积极吸纳各方面的有益建议和意见,对不能采纳的意见,应公开说明不能采纳的理由,对个别重要的但仍不能采纳的意见,也可以考虑逐一向个体反馈。真正体现法律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特点,充分发挥和保障人民群众在立法中的民主权利。     3、对重要的法律规范积极进行经济效益分析的探索     一部重要法律规范的出台,可能会给某些行业甚至全局带来深刻和长远的影响,对社会的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也会带来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但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几乎没有进行过立法的成本核算和法律规范实施后给整个社会经济效益带来影响的分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在立法方面也应进行立法成本核算和经济效益分析的探索,可以先搞试点,然后再逐步推广和完善,确定合理的立法效益分析的范围和科学的分析方式,使我国的立法工作能够更好的为经济建设提供稳定有效的支持。     4、全面推行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是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能够较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也是发挥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目前我国已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确立了听证制度。一些地方的立法工作也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但按照积极推进民主与法制进程的要求看,这项制度在实施的广度和深度方面还是远远不够的,应在更多的领域更大的范围推行听证制度,使政府与人民的距离越来越近。政府的各种对外管理行为都应考虑实施听证制度,以便更好地改进我们的行政管理工作。     5、加强立法解释和实施性解释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行政立法进度明显加快,法律空白的领域已经不多。但我国立法中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立法解释和应用性解释偏少,影响了法律规范在全国或一个区域内的正确的实施,法律适用和法律冲突问题很多时候得不到及时解决,削弱了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影响和作用,这方面问题应从管理体制上着手,健全和完善这方面的职能和机制。     6、扩大对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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