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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实施WTO协定赴美国考察总结报告

一、考察学习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维护政府法制的统一,保证WTO规则在我国的正确实施,根据美国亚洲基金会的邀请,2002年10月,xx法制办成立了统一实施WTO协定赴美考察团。xx法制办外事司副司长吴浩同志担任团长,14个省、市、区、计划单列市的法制办负责人及处长、国法办的有关同志为考察团成员,总计18人。10月19日,由北京飞往美国旧金山,10月22日到加州首府萨克拉门托,10月26日到华盛顿,11月1日到达纽约,11月3日,由纽约返回北京。在美国的16天行程中,我们先后走访了亚洲基金会、加州政府食品和农业部、行政法办公室、行政听证办公室、保险部、太平洋法学院、美国联邦贸易代表处、乔治敦大学、美国商务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美国亚洲基金会副主席、商务部高级法律顾问(副部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终身大法官等会见并与考察团的成员进行了坦率交谈。考察团在美期间,重点考察学习交流的内容有,美国宪法、政体与中国体制的比较、联邦和州的行政程序法、规章的制定、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立法方面的关系,加利福尼亚州政府的行政裁决,立法及实施情况,规章制定的听证,司法审查,WTO规则在美国的统一实施,法律制定及实施的透明度,信息自由法、企业界对商标、专利以及有关行政法实施的看法和建议等,考察以美国联邦和州政府的官员、法律顾问介绍情况和大学法学教授讲课为主,同时留出足够的时间,由考察团成员提出问题,他们进行解答,同时辅以图片展示、参观、酒会和现场情形的模拟等,在考察学习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注意学习美国立法和实施中的有益的东西,同时也注意交流、及时把我国的有关情况和做法交流给对方,增加美国的官员和法学界人士对我们的了解,达到了取长补短、互通信息、增加了解、增进友谊目的。由于考察团吴浩团长领导得力、协调有致,考察团同志团结协作,考察学习态度认真,因此,受到美国亚洲基金会和有关法学专家的高度评价。可以说,这次考察~地完成了预定的任务。     二、考察学习的主要收获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 ,各州在立法上享有相当大的自主权,而联邦政府的立法也来自宪法和各州的授权,加上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制衡,与我国的情况有很大的差异,但仍然有一些方面值得学习和借鉴。     (一)行政规章的制定     1、规章的制定     美国的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可以制定行政规章,规章的制定需要法律授权或联邦批准,规章一般由部门根据需要起草,起草的文本要告知公众,通常登在联邦公报或州的公报上(如加州政府公报为周刊,每年52期,为公开发行的刊物),而不是登在报纸上,在网上和图书馆也可以查阅,有时还要寄给有关的专家和对此感兴趣的民众,公告时间为45天。在此期间一般还要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听证不是对话,主要是听取、搜集各种意见,并记录全部过程。对民众提出和反馈的意见,要逐条进行研究其合理性和重要性,并予以采纳。规章草案经修改后,要将采纳民众的意见情况逐一做出反馈,对没有采纳的意见要向民众阐明理由。修改后的规章还要再公布15天。美国民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很高,例如某部门起草了一个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立法件,除接到民众的大量反馈信息外,其中有一份意见就达600页之多。美国的立法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对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的立法件(一般在一亿美元以上),要求起草部门还要形成一个规章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分析报告。还要将每段都写明立法的依据。     2、规章的行政审查     部门起草的规章,有专门的机构审查,象联邦政府由联邦预算办公室审查,其职能与我国的政府法制机构极为相象。其人员绝大多数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主审官500多人,一年里审查的规章在600件左右,州里也有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象加州是由行政法办公室负责审查,出版、发行,该办公室有25人。审查的内容是:1)权力获得的审查;2)统一性审查;3)是否与上位法冲突的审查;4)必要性审查;5)立法依据的审查;6)民众意见采纳情况的审查;7)文字方面的审查。文字审查要准确无误,通俗流畅,民众容易接受。规章审查结束,一般由政府部门首长签发,而不是州长,但联邦的立法还有其特定的批准生效程序。     3、行政规章的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不是制定规章的必经程序,但却是规章是否合法生效的否决程序。行政机关的立法或规章的制定,必须遵循行政程序法、信息自由法等,民众或单位可以对立法和规章提起诉讼,法官可以对规章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司法审查,并对法条的内容做出最终解释,法官还可以宣布规章无效。美国联邦的食品药品局曾经起草了一个法案,既将烟草纳入药品进行管理,草案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食品药品局接到民众反馈意见75万件,后有人将此法案告上法庭,经司法审查后,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理由是无法律授权,食品药品局不能对此进行管辖。     (二)听证     听证在美国采用的极为普遍,不但行政机关,大学等公共事业单位也广泛地采用。听证的具体内容,有立法听证,对行政管理不服的听证,行政机关或一些单位做出一项新的决定前的听证等。听证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必经程序。但只要有人提出,一般都会举办。听证不是对活,主要是听取意见,主持听证的人员不可以诱导或提示对方讲什么。要完全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所发问的问题也是中性的。听证前要求听证人员举右手宣誓,并承诺所讲的每一句话都是真实的。听证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可长可短,长的达几十天,并有多位律师参加,短的只有几小时,甚至几分钟。美国加州一名残疾儿童的家长,因学校不能为残疾儿童提供上课和上卫生间的方便,将学校告上法庭,法庭经听证后判决,学校赔偿该家长50万美元,听证已成为政府机关制定良法和实施法律与民众间建立起密切沟通和联系的一个重要纽带。     (三)美国的情报信息自由     美国于1966年通过了信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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