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报告 | 情况报告 | 事迹材料 | 申报材料 | 实习报告 | 述职报告 | 述廉报告 | 调研报告 | 调查报告 | 实验报告 | 整改措施 | 整改报告 | 整改方案 | 报告写作
开题报告 | 辞职报告 | 申请报告 | 考察报告 | 工作报告 | 离职报告 | 结题报告 | 竞聘报告 | 学习报告 | 请示报告 | 社会调查报告 | 可行性报告 | 社会实践报告 

价格听证:定位与思考

 作为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公共听证在政府的行政决策过程中日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在《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和《立法法》等法律中确立了公共听证的地位,制定中的《行政许可法》草案也将引入听证程序。1998年价格法在我国的行政决策领域率先引入了听证,实践几年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也在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疑问和困惑,到底听证在政府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作用如何,如何定位听证制度,本文拟根据我们近几年来价格决策听证的经验和实践,对听证的地位和关系进行一些探讨。     一、价格法所建立的价格决策听证属于准司法公共听证范畴。     根据听证的目的和法律要求的不同,公共听证可分为准司法听证(QUASI-JUDICIAL HEARING)和立法听证(LEGISLATIVE HEARING)。一般说来,立法听证属非正式听证,所有利益关系各方均有权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对论点和论据的相关性的要求不高,往往也不需要严格的程序规范,意在听取最广泛的公众意见和建议。相对于立法听证,准司法听证是正式听证,有严格的法律和程序约束,操作不当容易引起法律纠纷。根据以上的特点和定义,就政府部门而言,我们可以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归纳为准司法听证,如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听证,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归纳为立法听证,如立法法所规定的听证。因此价格法第二十三条所定义的价格决策听证应当属于准司法听证的范畴,并由此决定了价格听证的特点、内容及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价格听证对政府价格决策的法律规范和约束。     价格听证旨在规范政府价格决策,促进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提高其科学性、透明度。我们认为,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对政府价格决策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听证程序的强制性。《价格法》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听证目录进一步明确了听证的范围,由此将听证纳入部分价格决策的法定程序,任何主客观原因忽视和规避听证程序的价格决策都是无效的、违法的行政行为;其次是听证会严格的程序约束。听证办法规定“政府价格决策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并对价格听证的组织、过程、听证参加人、材料送达、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听证都是无效的;三是听证对价格决策的法律约束。一方面听证办法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明确了听证结论对价格决策的约束,防止了听证过程的走过场。另一方面,作为准司法听证,价格听证应当遵循法庭质证的一般原则,即要求价格决策所依据的论点和依据应当在价格听证会上公示,未向听证代表提交的材料内容不得作为价格决策的依据,这是保证听证会严肃性、避免法律诉讼的重要方面。明确听证对价格决策的约束作用可以有效地衔接好听证会同行政决策之间的关系,约束政府决策部门、申请人,防止暗箱操作,同时也可以消除大众对于听证会的误解。     三、价格听证是政府价格决策参考会。     作为重要商品和服务政府定价价格决策的法定程序,听证在决策过程中的位置如何,是价格决策还是决策参考,是走过场还是不可或缺,社会上疑惑不少,客观上对价格听证产生了一些副面的影响。我们认为应当明确听证会本身不可能是价格决策会,而是价格决策过程中的必要环节。价格决策作为一个严肃的科学决策过程,需要经过调查、论证等一系列步骤,而听证只是其中的一环,是“听取”和“论证”,也就是听取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并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价格听证会本质上就是听取意见过程的法定化形式。听取意见或者说广义上的听证本身可以有多种形式,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十条中的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但听证会因其程序的严肃性、过程的公开性、对行政决策的约束性,是其他听取意见的形式所无法替代的,也是政府部门所无法规避的,成为行政决策民主性的保证。听证代表的法定构成并不是按照社会构成的比例,而强调的是广泛性和代表性,如果强求听证会的意见等同于社会调查的声音,就是抹杀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并导致行政无效。价格决策过程中的听证会、专家审议会、价格集体审议会应当在科学的决策中发挥其各自的作用,而不能互相替代。     四、价格听证的相关性问题。     目前价格听证在不断的实践中,其内容和形式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进,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根据我们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实践,价格听证会上听证代表发言论证所阐述观点和论据的相关性问题依然是困扰价格听证质量的突出问题。听证会既是政府部门听取~、听证代表反映~的平台,同时更要强调内容的确实和理性的论证,如定调价理由是否充分、定调价的依据是否真实、定调价的方案是否可行、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等等,而非单纯的~调查,听证发言、质询和论证应当遵循准司法听证的相关性的原则,围绕必要性和可行性展开讨论。实践中某些听证代表往往执着于主观化的表达,过多情绪化和推测性的观点和论据影响了听证效果。应当承认在实践中完全避免上述情况和倾向是不可能的,我们认为,加强听证代表的专业培训以及听证主持人的适时、公正的介入和引导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五、价格听证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     经过几年的价格听证实践,我们认为价格听证对政府行政决策的影响是巨大的。作为价格主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价格听证会制度体现了法制社会对政府决策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建立起政府决策部门、经营者
上一篇:市政法委孙绵琪书记到兰园街道调研智能化科技 下一篇:创建“平安江苏”的关键是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