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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平安江苏”的关键是形成合力

在我省开展“推进最安全地区建设”,开展“平安xx”的创建活动,为实现“两个率先”创造最佳的社会发展环境,给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前有标兵后有追兵的形势下,要在高起点、大范围内建成最平安地区,必须上下左右拧成一股绳,形成强大的合力。为此,要抓好以下八点:     一、在指导思想上形成合力。各级党委政府,包括各级领导干部无论分管还是不分管,都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当作执政为民和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而不是把这项工作看成是公安政法综治部门的一项业务工作来抓。在领导分工上,既要克服“分工分家”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又要克服“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治安问题突出时重要,太平无事时次要;‘严打’时重要,‘风头’一过次要”的现象,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三个”文明建设之中,做到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表彰,坚持创安不动摇。     二、在群众参与度上形成合力。警力有限,民力无穷。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地区建设的程度决定了创建工作的力度、广度和进度,因此,要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     三、在主动履行职责上形成合力。各级综治委都有一批综治委成员单位。这些成员单位如果都能主动地履行职责,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工作局面就会大不一样。应当承认,有些综治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上还是做了一些工作的,是有成绩的,但也有些是挂空名不干事的,强调客观原因多,主动履行职责少。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应该明文规定,凡是综治成员单位都要把当年开展综治工作的情况作为工作实绩加以总结,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四、在构筑防控体系上形成合力。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地的边际界限、城乡界限、工农界限已经变得很模糊,户籍管理难度随之加大。因此,如果继续采取过去那一套“各自为阵”、“人海战术”等防控手段来做现在的社会治安工作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必须尽快打破条块界限、地域界限,建立治安防控体系大格局,采用先进的技术防控手段,不分白天黑夜,不分陆上水上空中,实行24小时全天控制预防,使犯罪分子置于有效的监控之下。     五、在建立新的运作机制上形成合力。20多年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直采取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条条支持”运作机制。但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并以市场经济为主的情况下,尤其是县市区这一级经过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许多机构的性质、职能和隶属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县市区大部分有下属企业的系统局公司(即“条”)现在已经改成了股份制企业或者叫控股公司,不再具有过去的领导职能,只是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与过去的下属企业不再是隶属关系,而是并列关系。也就是说“条”已经散架。现在所谓的“条”与原来下属单位的链接关系已经分离。作为市县区这个“块”与原来的“条”的关系已经变得很松散,更难以“结合”,而且“块”的职能也与以前的职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块”对辖区内的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已经由过去的“婆媳”关系变成了现在的服务指导关系。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运作机制必须适应这些新的变化而作出新的调整。     六、在奖惩措施上形成合力。做好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所以难度很大,就是因为这项工作不光各级领导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而且还要不断地加大人力物力投入,而这些投入不可能马上得到回报,这在一切投入强调“回报”和“效益”的今天,是很难推动这项工作的。因此,要创建平安地区,必须对原来的综治奖惩措施和实施办法进行修改,从而推动各种经济成分的单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此,要进一步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加大依法处理的力度,从而使各单位都重视治安工作。     七、在经费保障上形成合力。高投入才能高产出高回报,社会治安工作也不例外。创建最安全地区需要经费保障,但当前需要和可能之间的缺口很大。专业队伍建设成本加大,协警力量(保安等)扩大,社会面人防、物防和技防的摊子增大,这些都需要钱。但政府经费不富裕,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从群众中筹集资金很困难。解决的办法除了各级政府适当加大财政投入之外,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应该通过调研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明确平安地区建设所需经费,政府、企业、居民个人应该各自承担的额度,从而使“创安”的经费有明确的来源和相应的保障。     八、在警力配置上形成合力。公安政法部门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力军,虽然分工不同,但共同的任务都是化解矛盾,打击犯罪,维护一方治安。因此,政法各部门之间首先要相互配合,通过行使自己的职责对维护社会治安作出积极的贡献;其次公安内部要利用有限的警力,突出重点,合理配置;三是公安内部领导与领导的配合,下属与领导的配合,下属与下属之间的配合,部门与部门的配合,都要有一整套措施和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使有限的警力发挥最大的打击和防范效益;四是提高单个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身体素质,提高综治队伍整体作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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