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二元进程(4)
完成立法行所赋予的使命,但是法院却只能以消极主义的方式行事;第三是司法程序的公开性,这是司法制度自身的内在要求,司法者不应通过暗箱作业来确立司法的结果。回顾近年来轰轰烈烈,大张旗鼓的司法改革之路,为了改变司法机关在社会权力中的边缘地位,改革的先行者们一直采取的是一种主动出击的方式,竭尽所能以张显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上山下乡院内院外从生产到生活。扮演着一种全能型的角色。《人民法院报》近几年的
新闻报道就可见一斑。我们看到,在最近的十多年间,我国法院为积极司法的行为有了一种与以往不同的动因,即就是力求通过扩大管辖事务的范围,以主动积极的活动方式,从而力争自身地位的提高和利益的最大化。“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已成为法院工作的时髦口号,从裁判者到守夜人的角色的转变使法院工作丧失了独立性,也使法官的独立地位日渐衰落,正确地给法院以在社会生活中的定位,是社会秩序的形成者还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一个能让人引发诸多思考的问题。 行文至此,我们深感中国司法改革工程的庞大与复杂,艰辛与困难,朱容基总理在上任之初曾说过:“不管前面是万丈深渊还是 ,我将勇往直前,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显出了一个改革者的改革决心和义无反顾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