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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的一点认识(3)

程中申请人和专利局之间的来往文件,特别是专利权在这些文件141所认可、承诺、确认或者放弃的东西。     关于法院判决中的“等同论”一说,是指侵权人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或者手段替代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或者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产生实质上与专利技术相同的功能或者效果。据笔者所知,在专利侵权中通常很少有一模一样照抄照搬专利产品的侵权。为在表象上远离侵权并逃避侵权责任,侵权方总是想方设法对专利产品作改头换面的重新包装、替换或改变、颠倒,实现专利技术所达到的目的、优点或者积极效果。例如,机器的结构基本相同,仅仅是将齿轮传动改为皮带传动,这对机器的主要技术特征没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尤其不能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词为准,而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把专利法上认为完全等同的东西包括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以内。     在运用“等同论”这种概念判断侵权时,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在判断代替手段与被代替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具有等  效性时,必须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拥有的专业知识作为判断标准,而不能从专家或者个别审查员的角度进行判断。     二是技术手段之间的等效性要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解决方案、技术经济效果等各方面综合判断,而不能孤立、片面、割裂地进行判断。 三是在分析判断有无等效性时,应当依靠说明书和附图。    联系到此案,笔者认为,法官在运用“等同论”时,并未真正认识到“等同论”的本质,而是对它做了片面理解。     笔者认为,此案带来的思考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非常深刻,那就是:法官素质必须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必须改革。作为知识产权庭的法官,不仅要懂法律,还必须具有一定基础的科技知识,在审理专利案件时特邀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为陪审员十分必要。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惩侵权行为,维~律尊严,必须避免因地方权利不正当干扰所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恶劣影响,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实行国家最高法院终审知识产权案制度。同时,尽快制定统一、规范的知识产权案件技术鉴定办法和“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实现“法律是明示的道德,道德是隐蔽的法律”这一要求,彻底杜绝“暗箱操作”,实现“阳光下的审判”和,司法公正的目的。     其次,正如齿轮和皮带轮是非等同物,但齿轮传动和皮带传动属等同技术一样,二极管和保险管是非等同物,但它们分别运用在相同产品同一电路同等技术条件时,又都具备当UN不等于0时对接触器线圈的保护功能,达到保护产品、提高可靠性的目的,这是电学普通技术人员都知晓的。江苏高院不进行技术性分析,却以鲜见的“非等同物”作为不侵权的判决依据,令人迷惑和质疑。查遍我国《专利法》,根本没有非等同物不侵权之规定,第六十二条也无此内容,专利权人对此百思而不解。因为二极管和保险管确是非等同物,根本不必劳神省级法院断论。如果法律己明文规定非等同物就不侵权,专利权人再提出诉讼岂不是自讨苦吃吗?     再次,江苏省有众多技术检测部门,对是否违规和是否后等同技术的问题解决极其容易。可是,江苏高院不采用科学的方法去分析判断有关的技术内容,刻意以无法律依据的“非等同物”硬行判决,这是对法律的侮辱。假如专利权人依法在侵权地提起诉讼,假如专利权人属江苏企业,假如一审法院能尊重客观存在的事实,假如二审法院能适用正确的法律依据,假如二审法院驳回再审请求专利权人依法向国家最高法院提起申诉,该案的结局将会如何呢?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它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以,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因此,外观设计受到保护的是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仿制该外观设计。所谓仿制,不仅包括一模一样的荣仿,也包括实质上的联仿,即仿制外观设计中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部分。在具体判断时,要把仿制的外观设计与享有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进行整体的比较,如果二者之间只有微小的差别,任何人看了都认为二者是近似的设计,则就是模仿了享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至于用什么方法制造出这种产品的式样,则是无关紧要的。     外观设计专利受到保护的,是在申请专利时指定的产品上使用该外观设计。实行外观设计注册的国家;通常都有一个使用外观设讨“的产品的分类法,要求申请人声明该外观设计是使用于哪一类的哪几种产品的。产品分类表在决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有一定效力。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通常很少有一模一样地照搬专利产品的。为了逃避侵权责任,侵权方总要改头换面对专利产品作一    些修改,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即可以联想到的技术手段,加以替换或者改变,实现专利技术所能达到的目的、优点或者积极效果。例如,机械的结构基本相同,仅仅是将齿轮传动改为皮带传送,这对机器的主要技术特征没有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尤其不能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词为准,而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把专利法上认为完全等同的东西包括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这就是等同论。”(法学本科教材《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主编:黄勤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1995年3月第1版1999年2月第4次印刷 P234)等同论之所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较多,是因为它能运用科学的专业技术知识或手段,以对比物达到的目的、具备的功能或实现的效果为依据,正确判断等同技术是否客观存在。北京中院和高院判决的周林“wS频谱治疗仪”专利侵权案以及杭州中院、浙江高院判决的“飞轮发电机”专利侵权案(《中国知识产权报》2000年3月3日第2版)就是等同论适用于审理的典型案例。但是,xx中院和江苏高院在本案审理中为什么不适用等同论观点去伪存真呢?xx中院为何有意否定保险管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没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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