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的一点认识(2)
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二款),这明确指出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异同。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相同点是它们都是“新的技术方案”,这也就是说它们都蕴含了一项或多项技术内容,都是以技术特征为主的创造发明。其不同之处在于产品可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而方法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是“三性”。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采用符合国情的初步审查制,其后有撤销和无效宣告程序予以保证其专利权的准确性和权威性。这说明经过撤销或无效宣告程序后予以确认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合法有效的,“节能型脉冲继电器”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节能”专利)正是如此。 三、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判断和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均“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又是以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专利权保护范围作为确认依据。“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这就是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节能”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有四项,而并非二极管D09一项。 四、“节能”专利中D09的功能和效果从附图(附件一)中一目了然。在“节能”专利之前,同类产品中的继电器0线圈一端与电网中性线直接连接。由于我国电网质量较差,中性线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保证“零电位”(即U 24不等于0),导致对产品可靠性的不良影响。尤其是遭遇雷击时,产品的继电器CJ线圈乃至电源变压器等元器件被损坏,用电安全受到严重影响。这些实际情况表明应采用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的技术方案有多种,有过流、过压保护。但万变不离其宗:达到可靠保护的目的。加D09是反压(过压)保护,熔断器是熔断(过流)保护,但其目的和效果完全一致,其技术内容在实质上等同。 五、“节能”专利的技术方案有二项技术实质。一是单三极管延时开关电路和直流电源电路,其主要用于改变配套运行的主控开关交流接触器的运行工作方式。由原交流运行改变成直流高压强起动,直流低压维持运行达到节能的技术方案。二是D09用于产品在实际工作中,当UN=0(UN是指N线电压)时起到保护产品不被损坏的目的。尽管它们都是已有技术,但将其首次应用于脉冲继电器、且申请日前从未公开,与申请日前的同类产品技术内容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中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要求,因而最终获得了专利权。 “节能”专利之所以采用D09,一是因为它不但能实现保护功能,达到可靠保护目的,又是实用性强成本低的一种“实用新技术方案”,完全符合国家能源部DL4g9《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2、17、4的行业标准(即n系统“中心线不得装没熔断器或单独开关装置”)。正因为侵权方意识到D09保护技术的必要性,故而采用熔断器手段,因为除此之外,采用其他保护方案既复杂成本又高,但探究熔断器的技术实质,一般普通电气技术人员都可分辨。另外为远避违规,侵权方在说明书上并未将熔断器画在D09位置,但在侵权产品实物中却一目了然。侵权方运用偷梁换柱手段,使得不同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如果不对比附图和物品、不仔细分析就难以知晓其中“猫腻”。专利侵权人的“聪明和智慧”由此可略见一斑! “节能”专利是一套整体技术方案,不能将各技术特征分开而论,技术手段间的等效性应当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解决方案、经济效果等各方面综合判断,应当依靠说明书和附图。“节能”专利中D09二极管只是专利技术中的一项技术特征,不能以具体物品、元件来认定其保护范围,而应当以目的、所体现的优点和实际效果判断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二极管D09与熔断器2FU两元件用于实际电路中所产生的积极效果如果进行技术鉴定,则很容易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运用专业知识一目了然。那么,江苏省高院判决所肯定的熔断器2FU“保护作用”就能落到实处了。 说到此,就有必要谈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了。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本案的专利是否成立、被告的所使用的替代手段是否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 众所周知,任何专利权都有范围,超出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律将不予保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侵权与否的依据。 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威教科书的说法是:由于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创造是无形的,不能实际占有,所以不能依发明创造本身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难,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在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要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词为准。这也就是说权利要求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直接依据。在这一点上,、说明书和附图处于从属地位。一项技术构思尽管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有所体现,但如果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的,就不在保护范围之内;说明书本身不能确定保护范围。 其次,权利要求只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所记载的必要构成事项的简洁表述。因此,为了搞清楚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应当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和附图,以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作用和效果。这种参考、解释不应当是消极的、被动的,即只有在权利要求书中出现了含糊不清的时候才参考说明书,应当是积极的、主动的,从一开始就参考说明书和附图,以确认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 除此之外,为了搞清楚权利要求中某一术语的含义,有时还必须参考申请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