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的一点认识
关 于 专 利 的 思 辨 对于与专利产品相近似的产品来说,判断其是否侵权,目前唯一的理论标准是看其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权威的做法就是:将两个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看近似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一一落入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范围。完全对号入座的,则构成侵权;如果其中有一项特征不符合,则形成“缺项”,不构成侵权。这也是在目前专利审判工作中常用的判断方法。 勿庸质疑,这种沿袭多年的判断方法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市场仿冒产品的不断涌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被打乱,竞争产生无序,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水中月、镜中花,好看不中用,得不到切实保护。笔者认为,产生这一切问题的根源,一方面在于:人们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所带来的专利侵权风险规避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规避专利侵权风险手段、技能的提高;而根本原因在于:认定专利侵权理论的简单化、陈旧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在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方法的简单化、平面化。由此给专利权保护留下很大空间,也给不法之徒留下巨大空隙,产生了对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保护措施、手段的软弱和滞后。 有一案例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1998年,湖南常德市电气控制设备厂(以下简称常德电控厂),状告淮阴xx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专利侵权。 原告常德电控厂诉称:原告于1993年7月19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节能型脉冲继电器”的93234366.X实用新型专利,中国专利局于1994年4月8日正式授予专利权。被告xx公司自l995年8月以来生产了JLMD—IIA—T“漏电可调脉冲继电器”(第二代)和JLMD—IID(T)“节能型漏电脉冲(触电)继电器”(第三代)两种侵权产品,并在湖南省内大量销售,侵犯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专利权人近几年蒙受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宣传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71.5万元。 被告xx公司则辩称:根据中国专利局的文件记载,原告的节能型脉冲继电器有四个必要的技术特征。而被告的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上述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相对照有着明显的实质区别,被告产品不具有原告权利要求书中“增设了二极管D09”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被告生产的产品显然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但xx和江苏两级法院的判决却很有意思:xx中级法院认为:判断被告产品侵权与否,应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该项专利必要技术特征内容为准。原告该项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是:一种节能型脉冲继电器,它包括底板(1)、外壳(3)、接线端子(2)、(16)、电子线路元件板(4)、支撑筋(5)、保险盒(13)、(14)、由二极管D03至 D08和变压器B增设次级绕组组成的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其特征在于灵敏继电器(17)、节能电路板(22)装在外壳(3)内,灵敏继电器(17)由继电器支架(18)通过固定件(19)固定在底板(1)上,节能电路板(22)由电路支架(21)固定在底板(1)上;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增设了二极管D09;控制电路由二极管D01、D02,电阻R0l、R02,电容C01,三极管BG0l和灵敏继电器J2组成的延时开关电路。通过将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被告的产品缺少原告专利的一项技术特征,即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增设了二极管D09。而现被告产品缺少原告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即在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增设了D09二极管。故被告的产品并末完全覆盖原告专利所保护的范围、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原告常德电控厂、苏大伟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两点:一是专利中的二极管D09为非必要技术特征;二是被上诉人用2FU保险管代替二极管D09系等同技术,故被上诉人构成专利侵权。请求二审改判。对此,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理由是:1、二极管D09是专利中的必要技术特征;2、被控侵权产品中不存在用2FU保险管代替二极管D09之事,两者是本质不同的两种物体,不是等同物。故原判正确,请求二审维持。 江苏省高级法院通过将被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JLM—ID(T)节能型漏电脉冲(触电)继电器”与上诉人的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认为:前者缺少专利的一项必要技术特征,即电源及直流工作电源增设了二极管D09,但在二极管D09的相同位置,设有一保险管。另外根据常德电控厂向国家专利局陈述的意见中所陈述的“D09为一高反压二级管,增设后的作用是当Un=O时也能始终保持CJ线圈工作在原设计状态,效果既提高了工作可靠性,也大大减少了损坏率,故二极管决非可加可不加,是非加不可的,且作用非同小可”这一内容,认定被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二极管D09,虽然其在二级管D09 的相同位置设有保险管、但该保险管只起熔断保护作用,而二级管则是起反压保护作用,二者为非等同物,以2FU保险管替代二极管D09之说不能成立。因此认为被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并未齐全覆盖上诉人的专利保护范围,被上诉人未侵犯上诉人的专利权。原审判决正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应支持。 此案中,问题的关键是什么?笔者认为至少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此案的判断原则和依据;二是专利的保护范围。 针对第一个问题,难道仅仅是外表看上去两个不同的元件以及它们所起的不同作用吗?如果两级法院的判决真的据此做出,那真的有必要就此探讨一番。因为: 一、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具体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