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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执行救济制度 以实现我国强制执行立法的科(3)

序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只有从尊重、维护执行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应有的合法权益这一战略高度与终极目的出发,建立严密科学的保护体系与防范机制,程序上的救济与实体上的救济并重,兼顾执行债权人、债务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才能实现我国强制执行立法的现代化与科学化,并从根本上治理我国目前执行实践中较为普遍存在的“执行乱”问题,全面实现强制执行立法的宗旨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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