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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范围问题
首先,根据中国国情,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机关担负着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重要职责,除了从事党的内部事务之外,还在国家事务管理方面起着重要领导作用,实际上是履行公职,这是我们最大的政治特色。其次,对党的机关工作人员也有依法管理的问题。在我国司法中,刑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条款,也同样适用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将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范围,有利于对整个机关干部队伍的法制化管理。第三,符合党的机关人事管理实际。从十余年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制度管理的看,制度的所有规定同样适用于党的机关工作人员。越南的情况与我们相似,也把党的机关工作人员纳入范围。
(2)关于法官、检察官纳入范围问题
首先,法官、检察官是国家公职人员,在人事管理上与列入范围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有着共同特点,习惯上也与其他机关干部一起统称为“党政机关干部”,完全可以用一部基本的法律来规范这些共性的管理要求,其特殊管理要求可以通过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不妨碍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其次,法是人事管理法,与机关的职能和运转机制不会产生矛盾,而且通过健全和完善对法官、检察官的管理,可以更好地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从国外看,一些国家如法国、奥地利、瑞典等,也把法官、检察官纳入范围。
第二,关于管理机构。根据干部管理的实际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包括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但是,在法律中直接写党委组织部,使党的工作部门成为执法主体,在实际工作中面临党委组织部门要向人大报告工作并接受人大监督和司法监督的问题。因此,《法》对这一问题作了技术处理,在法条中不出现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的表述,将其统称为“主管部门”。第十条规定:“中央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各级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管理工作”,这样既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论,又为今后管理留下了制度空间。在具体工作中,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管理事务。
关于双重管理。双重管理,是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和地方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一方为主、一方协助的方式,对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共同管理。为主管理的部门或单位称为主管方,协助管理的部门或单位称为协管方。干部双重管理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也可以说“2+1”。两种类型为:一是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的,属于这种管理类型的部门单位,基本都是业务上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为主或者是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直属和派出机构;二是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协助管理的,属于这种管理类型的部门单位,都是地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这两种类型的干部管理与业务领导体制基本一致。另外一种类型为,安全、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国土资源6个部门实行省级机构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省级以下机构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土的体制。
目前干部双重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数量多,分布广。从中央部门的角度来看,党中央部门、xx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除外)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系统中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约占40%,其中以中央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的约占17%,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的约占19%,省级机构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省级以下机构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的约占5%。从地方的角度来看,地方党政机关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约占43%,基本以地方党委管理为主。其中党委工作部门,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约占60%;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约占39%。二是缺乏统一规范。目前双重管理依据的政策规定,散见于100多个单项性文件中,条块之间在干部政策、待遇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干部管理
和政策上各自为政的分散局面。三是地方与部门在认识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造成这种认识分歧的深层原因,一方面在于一些地方和部门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都站在自身的局部利益上说话,另一方面在于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还不明确,对为什么要实行双重管理、依据什么原则和条件确定或变更干部双重管理体制缺少完整清晰、普遍认同的划界标准。此外,由于现行的体制不能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变化进行调整,导致干部双重管理“终身制”,干部双重管理部门只增不减,数量不断增多,范围逐渐扩大。四是干部双重管理工作中征求意见的程序多、范围广、方式复杂,地方与部门沟通协调不够,使得干部任免周期长、摩擦多、效率低的问题比较普遍。由于干部双重管理体制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