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
3月27日,XX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执行省政府批准实施的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进行动员部署。就读者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省公安厅有关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 记者:随着经济的发展,我省户籍管理工作推出了哪些改革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负责人: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支持下,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从1997年开始有步骤有重点地对现行户籍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1997年底,省政府批转了省公安厅《关于XX省小城镇户改试点方案和关于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的意见》,开始在农村进行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规定凡是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就可以在小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同时,大力改革城市户籍管理制度,2000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批转了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务十项措施》,放宽了城市在引进人才、投资兴业、购买房屋等方面的落户条件,积极鼓励智力移民、投资移民,降低进入城市的门槛。目前,全省实施户改的小城镇达到1119个,13个省辖城市户改工作已全面实施。全省通过户改累计办理落户487.7万人,人口城镇化率达44.7%,比改革前提高了10个百分点。在城市落户的61.9万人中,引进人才1万余人,投资经商4万余人,购房置业20万余人。在小城镇落户的425.8万人中,转移本县市农民366.6万人,吸引各类人才和务工经商人员41.2万人。实践证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加快小城镇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记者:从您的介绍中,我们对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在户籍管理工作改革中取得的成绩有了更深的了解。那么,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为何还要出台六项重大改革举措?这一措施的推出有何重要意义? 负责人: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仍然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主要表现在:一是以供应城镇居民定量粮为依据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实行户口管理二元结构的做法,人为地分割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阻碍了城市化发展进程,不利于人口大范围大规模的自由流动。二是户口迁移政策统得过死,不仅限制了公民的正当合法迁移,也阻碍了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的流动与集聚,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有序流动的要求。三是户口登记不够严密,存在出生不报、死亡不销以及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不及时等问题,既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易于造成人口统计不够准确,影响人口统计作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省委、省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广泛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对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作出重大改革,这对于推进我省城市化发展战略,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促进人口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序流动,维护社会稳定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记者: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户籍登记工作是否会弱化?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区别主要在哪里? 负责人:现在有些人认为,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就是取消户籍登记,用身份证即可取代户口簿,有的甚至提出废除户籍管理制度。这种认识和观点是错误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国家
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依法对公民身份等人口基本信息的登记,确认公民的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参与各项社会经济活动,并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置劳动力资源等提供人口数据及相关基础性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虽然都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但两者的作用不同。户口簿除了能证明公民身份特别是16周岁以下未发证人员的身份外,还具有证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作用,这是身份证所不能替代的。因此,这次改革不是削弱和放宽户籍管理,而是要更有效地加强户籍管理工作,严密户籍登记,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记者:取消户口性质后,会不会出现大量农民涌入城市,给城市
就业、入学等带来压力等问题? 负责人:一些地方担心,取消户口性质后,可能会导致农民大量进城,给城市就业、入学等带来较大压力。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目的是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为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条件。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一方面,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所享受的政策待遇能否统一,最终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决定。另一方面,取消户口性质后并不等于户口可以绝对自由地迁移。由于我国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现阶段还难以实现完全意义上的自由迁移。我们借鉴国外和兄弟省市的经验,明确要求建立城市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对人口的迁移流动进行调控,引导人们合理有序地流动。省政府明确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考虑到地区之间存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特大城市、大城市的具体准入条件,可由各市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县以下地区(含县级市市区、县城镇),凭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进行户口准入,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