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阿勒泰市基层司法所建设的调研报告(2)
处,可以使党政领导从繁杂的事务当中解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发展经济的大事。同时建立司法所又能进一步加强对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预防调处的力度。司法所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调解中心的职能作用,把大量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在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发挥法律的优势,发挥司法助理员即懂法律又熟悉本地区的民情的优势,依法、依情、依理的多层次、多角度的预防化解矛盾,为地区百姓办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解决他们生活、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 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是新时期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题之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在基层需要有这样一级专门机构来做这项工作。应该说建立司法所是一项利在当前,功在长远的重要举措。 (二)加强司法所建设有利于促进基层政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进程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基层政府的管理范围不断扩大,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身边有一个法律方面的参谋助手。近年来,基层领导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虽然不断提高,但毕竟不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对许多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还不熟悉,如果有一个精通法律的司法所做助手,一些重大决策和涉法问题由司法所帮助把关,就可使领导从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也提高了基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另一方面,司法所可以协助基层政府依法管理经济,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多年来,一些有一定实力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市领导和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然而毕竟法律服务所是一个讲求经济效益的机构,如果有一个高素质的司法所做为参谋助手,在很多问题上将比法律服务所更便捷、更有优势,它可以从始至终的参与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过程,为经济建设中更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出谋划策,真正发挥保驾护航的优势作用。 另外,建立一支人员充实、素质过硬的司法所队伍,可以很好的把人民调解、法律服务、两劳帮教、普法宣传、依法治理等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既能发挥各项职能的长处,又可综合整体合力的优势,将对推动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对我市司法所建设的几点建议 结合实际对我市司法所建设提出以下原则:“收编管理,充实人员,立足基层,因需建所,保障经费,夯实基础,围绕中心,履行职能”。 (一)因需建所 根据我市的人口地域、经济发展状况,结合实际和工作需要,由司法助理员直接履行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责。 (二)双重管理 司法所实行市司法局和乡(镇)、办事处双重管理,司法所设所长一名,享受副科级待遇,司法所所长必须参加司法部司法助理员统一考试,具备司法助理员资格,司法所所长、司法助理员的任免由乡(镇)、办事处提出意见,征得市司法局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司法助理员的工资、福利由乡(镇)、办事处代发,司法局对司法所的业务进行指导。 (三)过渡收编 司法助理员的编制要统一使用司法行政专项行政编制。考虑到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现有司法助理员实行过渡收编的方式比较适合。对通过司法助理员素质教育考试,并有公务员身份,愿意从事司法助理员工作的人员统一收编。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原则上不应再继续从事司法助理员工作,可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逐步替换。 (四)充实人员 原则上,一个司法所不能少于三名司法助理员(含司法所长)。对人员不足的司法所,将根据市司法局即将制定的全市司法助理员调入录用统一标准招收。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做到统一条件、统一考试、统一
培训、分散使用,确保司法助理员队伍的基本素质。 (五)保障经费 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的业务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基层司法所的经费开支和人员补贴。 (六)工作条件 司法所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话等)应由各乡(镇)、办事处负责协助解决。有关业务装备由司法局负责解决。 (七)福利待遇 收编后的司法助理员的工资关系由司法局负责,其他福利待遇随其所在各乡(镇)、办事处。 (八)工作考核 司法助理员的工作考核原则上应由各乡(镇)、办事处和司法局共同组织。 (九)人事管理 司法助理员的编制属政法专项编制人事管理,实行双重管理。 (十)履行职能 司法所要坚持司法行政工作与市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紧密结合,围绕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正确处理好党政和司法行政领导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找准定位,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为阿勒泰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