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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玄武”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3)

出租。 2、在引进人才、合法用工中,如何处理好劳资关系。 “科技以人为本”,高科技IT企业中人才是第一因素,能否处理好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关系到高科技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只有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才能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关于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首要条件,并且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在一些普通企业,特别是服务性行业中,往往是劳动者积极要求订立合同,但企业却以种种理由不想签,而在高科技的IT企业中,有时却恰恰相反,对一些技术人才或销售骨干,企业希望能订立长期的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却往往不想订或只订立短期的合同,这是因为这些技术人才或销售骨干往往掌握着与公司命运休戚相关的核心技术和业务渠道,他们不想被劳动合同所束缚,以备在有更好的机遇出现时可以在短时间内“另攀高枝”,为此,宁愿面对没有劳动合同所带来的各种风险。针对这种特殊情况,我们建议一方面应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宣传,告知其不签劳动合同可能失去法律的保护,产生不可预知的风险,促使他们与企业订立完备的劳动合同;另一方面要鼓励企业提高对高科技、高素质人才的投入,以优厚的条件减少人才的非正常流动,保持企业平稳发展。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用人情况的检查,规范用工行为。法院在处理这类劳动合同纠纷时应当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引导企业和劳动者正确处理劳动关系。 (2)关于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指为防止商业秘密在同行业间的泄露,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通过合同约定,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及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将给予员工适当经济回报。《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期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内容。但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显失公平的待遇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行终止。”竞业禁止条款所限制就业的时间应当合理,如果规定的时间太长,既会导致人才资源的浪费,又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必须支付高额补偿金)。一些国家通常规定为一年(如比利时),有的规定为半年(如英国),我国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也对竞业禁止的时间规定为不超过三年。这可以根据各单位不同的情况以及须保守商业秘密的特点来决定,但绝不能过长,并应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3、在卖场出租、场地租赁中,如何规范双方的行为。 三年后在珠江路科技街拔地而起的座座大型IT卖场,将以分割租赁的方式吸引众多的投资创业者,如何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约束双方的行为,实现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双赢,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租赁合同应载明必备的事项,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特别是在租赁期限上,应注意如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IT卖场的租赁,鉴于IT产业产品更新快,有一定经营风险的特点,我们建议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一年或二年一签,以每个卖场成立的专门管理机构为签约主体,并应约定只能经营IT产业相关的产品,租金采取预付的方式进行。 (2)承租人转租时应注意的问题。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为经营状况或其它原因可能会发生转租行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经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为卖场内的IT企业,其销售行为附属着保质、保修的合同义务,这一过程有一个较长的期间,因此,对于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因慎重审查,以免因转租导致无法提供其应尽的售后服务义务,必要情况下,可在其转租时再要求其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质保。 (3)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时应注意的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于此条的执行应注意,其前提条件是承租人未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在解除合同时,卖场管理机构应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可以通过自行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进行,而不应采取单方强制的方法,以免造成责任的混淆和损失的扩大。 4、在公司设立、股权转让中,如何避免纠纷的产生。 随着“数字玄武”建设的进一步深入,我区投资环境会越来越好,必然有许多投资者将在这里开始他们的创业历程,融入到高科技产业大潮中,现有IT公司也将实现经营主业的转变,进行公司结构和资本的重组。上述变化必将带来许多新兴公司的设立和公司股权的转让等一系列问题。依据现行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在公司设立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公司设立中,除了要符合《公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设立时注意股东人数、制定章程等基本设立条件以外,还应特别关注出资类型方面的法律规定。因为新兴IT公司多是以高科技为经营方向,因此以专利技术、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和劳务等作为出资将大量出现。《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货币以外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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