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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服务型法院若干问题的思考(4)

体现司法工作适用规则、创造规则的作用,确立和发挥法院在公共政策上的功能。服务型法院要求法官不仅仅主要依据既有规范与理念来解决特定案件,不就案办案,应当“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创新司法理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通过审判案件特别是审理新类型案件,参与超出所审案件的宏观事务决策过程,对立法与行政所未涉及或涉及甚少的事宜,形成符合公平正义的判断,并借此实现社会所需要的秩序和公众所认同的正义,这就是司法的能动作用。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填补法律漏洞,或者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相冲突以及在旧法落后于社会现实时,根据社会正义、衡平理念、法律原则等进行创造性解释或创制新判例,其裁决超出某一具体案件的范畴,对该纠纷所涉及到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思路和解决方式产生了波及效应,从而影响到相关领域的政策制定和执行。 第二,营造“大宣传”格局。法院审判工作要摆脱自我服务、自我循环、自我封闭的思维定势,要主动融入大局,在服务大局中实现良性互动,要深入群众、服务群众,充分发挥审判的法制宣传效果,让群众看到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营造“大宣传”格局,就要求法院的宣传实现载体联动,包括窗口建设、以案说法、信息简报、~制课、司法建议、调查研究、就地开庭调解、提供审判程序方面的法律咨询等,并深入开展“审判进社区”工作。通过延伸审判的效果,进一步拓展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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