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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维护应当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既判力维护应当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既判力的全面维护,是近年来法学理论与实践界的一个专业热点议题。对它的探讨,涉及许多领域,如法律制度的重新设计,司法实践组织的全面优化,司法行为参与者的素质提高等。人们从不同领域的不同角度对既判力维护发表了不同见解,言者皆有益。但作为司法裁判机关,尤其是处于最基层的人民法院,它的管辖范围、工作性质、审判对象、横向关系、纵向联系等都有其明显的区域特点和运作规律。基层法院案件多,生效裁判文书出现这样或那样问题的机率也就多,许多“错误”和“失误”不一定是全局性的,但这些“错误”和“失误”往往会对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直接产生不同程序的影响,这就是基层法院的特点和现状。基层法院要想维护好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必须处理协调好方方面面的横纵向关系,全院共同努力,方能有效。作为基层法院审判监督的职能部门,审监庭的工作要想为既判力的全面维护做出自己的贡献,笔者认为应当协调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 一、在协调处理审监庭本系统工作方面,应全力构建依法纠错和维~院裁判既判力并重的运行新机制。 有人认为审监庭生来就是为纠错服务的,无论从立法角度还是从国情角度出发,纠正错误裁判是其最主要的职能,因此审监庭的职能作用、规章规范、实践操作都是围绕纠错的运行机制展开的。如果从审监工作角度谈既判力的维护,那种把纠正错误裁判同样也是维护的观点肯定是注解的首选。错误的裁判纠正了,既判力自然得到维护。然而,实际情况远非如此,现时很多专家、学者、业内人士结合理论探讨与审判实践中得出的教训认同这样的观点,那就是纠错的同时也应当注意既判力的维护。只有这样,纠错与维护这对矛盾体才能在审监工作中走向对立统一。建立纠错与维护并重的新思维和运行新机制,有利于审监职能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审监工作的拓展与创新,有利于既判力维护方面各种矛盾的化解。如何树立新的理念以及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关键是协调处理好两条主线的并重运行,这就要求审监部门一是通过再审程序纠正错误,从而消除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产生的疑虑,达到正面维护的目的。二是通过审监庭与基层法院各职能部门的共同把关,把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消除在解释协调中。以达到维护裁判稳定、可信的目的。 二、理解执行好审判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建立审监工作能动表达新机制。 审委会是院内的最高审判组织,它的任务是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这些案件不仅包括原审案件,其中必然包括再审案件。因为绝大多数再审案件都在局部或在全案上存在着不可调和的法律矛盾和社会矛盾,属重大或疑难案件范畴。随着审判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尽管审委会的决定功能正在逐步减弱,咨询指导功能正逐步上升,但作为一级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它对全院裁判的终极、稳定、权威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再审阶段。如何协调好决定与执行的关系,笔者认为,应当建立能动表达新机制。随着审监庭庭长进入审委会,这种能动表达新机制的建立条件已具备,审监庭将过去的被动执行转为主动参与,因为决定的本身就包含审监庭的许多观点。新机制建立后的运作效果如何,主要取决于审监庭庭长在审委会中能动作用的正确发挥,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审监庭委员应主动从审监角度表达其对各类案件特别是再审案件的看法,严把再审准入关,不轻易将生效的裁判改变性质。一但决定作出无论再审程序启动与否、纠错与否,审监庭委员都应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全面理解,认真贯彻执行。使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在审监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得到全面维护。 三、协调处理好立案庭与审监庭形式审查与再审之间的衔接关系,建立意见充分交换新机制。 立案和审监原本是一个部门,按照职能分开后,立案庭负责申诉案件中的审查和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审监庭负责再审案件的审理,虽然履行的职责有所不同,但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共同目标应是一致的,那就是依法纠错的同时,维护好法院裁判的既判力。理念相同,职责却各异,立案审监明显的两个阶段必然存在双方关于工作内容、进展程度、实际效果等方面的衔接问题。衔接的好,申诉复查阶段处理不完的矛盾,在再审阶段接着处理。这种使调解有方向,判决有针对性,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好结果,显然是大家满意的。如果各自为政,缺乏沟通,费力不说,裁判中固有的瑕疵和漏洞也会被激活和扩大。与此同时,程序过程中的低效不连续行为,会对再审效果造成影响。建立两庭之间的意见充分交换机制可弥补这方面的缺陷。建立新机制一是要重视双方在审委会上的意见充分交换,双方就个案的基本性质、所涉法律和社会矛盾的处理意见以及一些背景情况,在参会委员的共同讨论下,充分表达各自的观点,由此得出的结论、决定理应为双方所接受,并应在各自的责任领域高效执行。二是应重视承办人之间的及时交流,申诉复查和再审案件一般都较复杂,前期工作与后期工作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有时完全不同,及时沟通非常重要。服判息诉不仅是立案庭的工作而且也是审监庭的工作,两承办人之间的及时沟通制,有利于提高再审之诉的效率和效果。 四、协调处理好与执行局的共责关系,对执行中出现的矛盾(程序和实体存有暇疵),建立共同处理新机制。 法院生效裁判有可能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瑕疵,如果不涉及到执行问题,很可能被当事人忽略。一旦裁判的执行工作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矛盾随时可能发生,有时甚至十分激烈。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比较普遍,而对这类有点瑕疵但又不至于影响判决整体公正的裁判,如不积极处理,影响执行工作不说,任其发展,必然影响甚至挑战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如对这类案件如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其再审的充要条件又不具备且不符合诉讼效益原则。如何协调处理好此类矛盾和纠纷,执行局和审监庭必须从各自工作的角度出发,摒弃那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矛盾不在我处,一推了之的工作思想,共同承担起释明、协调、疏导、变通执行方法等义务。此时两部门的共同点只有一个,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注意司法公正的同时,更加注重问题的及时解决,给诉讼资源和当事人的权利带来益处。通过互相协商、互相配合,共做工作,将矛盾化解在执行阶段,全力维~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在实际操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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