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3)
19%。从这一结果看,尽管当庭认证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已成为共识,即当庭认证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避免庭审流于形式,有利于落实合议庭独立裁判的职责和作用,提高庭审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也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要求当庭对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均作出认定的做法,以及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与当前认证的实际情况有些脱节。目前,一些法院为了解决当庭认证的操作性问题,一般将合议庭对证据休庭合议后再行开庭认证,称作当庭认证。这种做法比较合理,既增强了当庭认证的操作性,防止法官在审判台上交头接耳有损法庭尊严,又保证了法官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审查判断证据。从近期的有关证据规定及证据立法意见稿的内容看,大都采用“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庭认定,不能当庭认定的可以庭后认定”的方向性规定,也是考虑到当庭认证的局限性。笔者认为,虽然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难以当庭确认,但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一般可以当庭认定。今后,证据认定方式改革可以将当庭认证定位于两步认证中的第一步,这样既可以突出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重要性,又能弥补证据的采纳和采信均于当庭作出之不足,减少因当庭进行实质性认证所产生的错误。一半的法官“通常使用庭后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当庭认证”,是符合当前审判实际的。而且,选择“通常使用当庭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庭后认证”的29%的法官主要来自于民事、经济审判庭,这也说明了在民事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民事案件当庭认证比刑事案件要容易得多。另外,还有19%的法官仍然使用庭后认证,这一情况不是当前抗辩式诉讼所不主张的,也不会成为今后认证制度发展的方向。因为,如果法官单一地使用庭后认证,就会忽视庭审的作用,注重庭后阅卷和核查证据,不仅不会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认证技能和积累认证经验,而且也与“庭审中心主义”的发展趋势相违背。 2.关于我国认证制度的改革方向 在此项调查中,选择“一律要庭后认证”的占2%;选择“一律要求当庭认证”的占13%;选择“庭后认证为主,当庭认证为辅”的占25%;选择“以当庭认证为主,庭后认证为辅”占60%。尽管在对当庭认证的现实考察结果中,使用当庭认证方式的法官占极少数,但是从对我国认证制度改革预计的调查结果看,73%的法官认为当庭认证是我国认证制度改革的主流趋势。这是因为,随着法官素质和认证技能的提高,公民尤其是诉讼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举证、质证方式将会更加规范,法定的认证规则将会确立和健全,对所有证据一概进行庭后认证或以庭后认证为主、当庭认证为辅的做法就会逐渐减少乃至取消。笔者相信,当庭认证尽管与当前审判实践还有很大差距,但当庭认证主流趋势在法官中已产生了普遍共识,这就为今后推行当庭认证准备了思想上的条件。待各方面条件成熟时,实行当庭认证就不会遇到来自实务界的阻力。而且,随着法官的精英化,对证据相关性和合法性的认定是可以当庭做到的。 (三)关于单一认证和综合认证 根据认定证据的数量,认证可分为单一认证和综合认证。单一认证,指法官一次仅对一个证据进行的认证,即一证一认;综合认证,指法官一次对多个证据进行的认证,包括对一组证据的综合认证和对全案证据的综合认证。一组证据的综合认证,是对于几个相互关联的、用于证明同一个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分别举证和质证后,法官可以将其集中起来加以综合认定。全案证据的综合认证,是在案件全部证据已经举证、质证后,法官对全部证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归纳、审查、判断,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综合性认定结论。在审判实践中,这两种认证方式经常配合使用。关于这组认证方式的考察情况如下: 1.关于在认证案件事实时哪种方式更难掌握 对于此问题,认为“单一认证”较难掌握的占19.1%;认为“综合认证”较难掌握的占62.2%;认为“不好说”的占18.7%。这一结果表明,近乎三分之二的法官认为综合认证难以掌握。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讲,单一认证均是较容易把握的。因为,对一个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主要围绕其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特征进行,无论这一审查对象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只要审查核实其具有这三个特征,就可以被采纳,进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综合认证阶段。而且,通常情况下,能够使用单一认证方式认定的证据,一般是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在认定上就容易些。综合认证的复杂性、程序性,必然会增加综合认证的难度,尤其是对全案证据的综合认定。审判实践中,即使一些案情简单的案件,也通常会有两三类证据在案,进行综合认证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是重大、疑难、复杂的大要案,证据数量以百计、千计,综合认证的难度是可以想象到的,对综合认证难以掌握也在情理之中。而且,如果在案的大都是间接证据,每个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锁链环节均是必须首先审查的内容,再与其他证据印证、比照的工作量也相当艰巨,综合认证的难度就会更大。 2.关于采取单一认证还是综合认证的决定因素 该问题的备选项有四:案情繁简程度;作为认证对象的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主审法官的习惯和爱好等;其他因素。统计结果显示,没有一名法官选择第三项“主审法官的习惯、爱好等”,认为前两项是主要因素的法官几乎各占一半,且有很多法官同时选择了这两项。还有一些法官注明证据的证明力、真实性等其他因素也影响认证方式的选择。具体说来,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在案的是直接证据,法官一般情况会采取单一认证;反之,尤其是在案的证据大部分或全部是间接证据的情况,法官就必须通过一组证据和全案证据的综合认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和处理。 (四)关于认证方式与举证、质证方式的关系 举证、质证和认证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举证和质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举证和质证的目的和指向。没有法官认证,任何证据都不能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在认证方式同举证、质证方式有无关系方面,认为三者之间有关系的占86%;认为“没有关系”或“不好说”的只占14%。这一统计结果有力地说明了认证方式与举证、质证方式有较强的联系性。良好的举证、质证方式将会有助于法官顺利认证,简化法官认证程序,而规范的认证方式也有助于正确指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