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报告 | 情况报告 | 事迹材料 | 申报材料 | 实习报告 | 述职报告 | 述廉报告 | 调研报告 | 调查报告 | 实验报告 | 整改措施 | 整改报告 | 整改方案 | 报告写作
开题报告 | 辞职报告 | 申请报告 | 考察报告 | 工作报告 | 离职报告 | 结题报告 | 竞聘报告 | 学习报告 | 请示报告 | 社会调查报告 | 可行性报告 | 社会实践报告 

法官认证方式实务调查分析及对策(2)

还要对没能当庭认定的部分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和分析,尤其是对一些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在法官看来,这一认证过程也被分成两步。因此,从认证形式上看,这也是“两步认证”。笔者认为,从本质上看,这种“两步认证”不同于学术分类的“两步认证”。因为,这种形式上的“两步认证”的每一步均涉及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是以认定的证据数量为标准划分的,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仅是认定的证据的“量”有差异,与“两步认证”中以采纳和采信作为划分标准有着本质区别。   2.关于两种认证方式中谁更符合认证的规律和要求   在就这一问题进行调查时发现,17%的法官认为“一步认证”符合认证的规律和要求,大部分(占69%)法官则选择了“两步认证”,14%的法官认为“不好说”。   认证规律是由认识规律决定的。人类对任何事物的认识均是从不知、知之甚少到认识深入的过程。同样,法官首先采纳一种证据乃至各类证据,在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判断后,经过推理来认定案件事实。认证实际上是对案件事实或部分事实、情节的认识,可以称作为一种特殊的认识,即通过认证过程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一定认识后,必须要对案件事实作出决断。从这一点看,大多数的法官认为“两步认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不仅符合认识规律,而且也与现实情况极为相符。因为,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证据进行采纳时,需要判断其与待证案件事实的联系及该证据的形式、收集手段、程序等是否合法,才能决定是否允许其进入证据的采信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对证据的相关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就可能对证据的内容及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哪些方面或情节有一定的了解,一旦证据进入采信阶段,就要对该证据进行证明定位,将其与其他证据对比印证,藉此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和处理。30名法官认为“不好说”哪一种认证方式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可能认为认证本身就是比较复杂的工作,是为最后确定案件事实服务的,只要能正确审理案件,采用哪一种认证方式均可,也不好确定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另外,由于案件情况的复杂性,法官业务素质也有所不同,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少部分法官认为“一步认证”更符合认证规律和要求的问题。因为,“一步认证”对法官素质和审判技能要求很高,而当前的法官各方面条件还不能完全达到这一要求,自然会制约法官采用“一步认证”。   3.关于哪种认证方式更有助于提高法官审判技能   在这一问题上,21%的法官选择了“一步认证”;61%的法官则认为是“两步认证”,还有18%的法官回答“不好说”。从这一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的法官认为“两步认证”更有助于提高审判技能。这充分说明“两步认证”的优点更是得到审判实务界的肯定。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日益深入,对法官的庭审技能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其有较高驾驭庭审的能力,因时因势引导诉辩双方举证、质证,围绕争议焦点深入地调查和辩论,而且要求法官认证的理性化。同时,当前法官素质不能象法律规定得那样整齐划一。为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法官采用“两步认证”进行审查判断证据,其条理化和逻辑化可使主观的认证活动有章可循,避免了同时考虑过多因素、“眉毛胡子一把抓”可能造成的失误。这样,不仅能稳妥地、正确地判断案件事实,而且也能在分步认证的过程中积累经验,提高审判技能。另一方面,“一步认证”虽然效率高,但一般是适用于案情清楚、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且对法官的个人能力和审判经验要求很高,并不是每名法官所能达到的,故选择“一步认证”的法官就少得多。   4.关于在审判中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宜采用哪种认证方式   在直接证据宜采用的认证方式问题的答案中,41.6%的法官认为宜采用“一步认证”;22%的法官则选择了“两步认证”;36.4%的法官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审判实践中存在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直接证据虽然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对其进行审查判断更应当谨慎。否则,一旦发生认证错误,将会直接影响到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其后果将比对间接证据认定错误要严重得多。可能出于这种考虑,仍有一半以上的法官没有选择“一步认证”,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选择“两步认证”或“不能一概而论”。但是,40%以上的法官选择“一步认证”,不仅表明法官认证的心理素质较强,认证经验丰富,也说明了法官对直接证据的确信度高,认证行为越来越独立和理性化。而且,对于一些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一次性地完成对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定,不仅实践上具有操作性,也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   对于间接证据,只有9名法官选择“一步认证”;大多数法官(131名,占62.7%)认为应当采用“两步认证”,还有33%的法官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这一调查结果比较符合间接证据的特点和认证规律。大多数法官选择了“两步认证”的方式,甚至有的审判庭法官全部选择了“两步认证”。这是因为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能够组成证据链条,且据此所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官在运用间接证据时,由于证据数量较多,相互间的联系不明显,必须首先进行相关性和合法性筛选,理清头绪后才能对其进行分析、判断,决定是否采信。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得不采取“两步认证”。   (二)关于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   根据认证活动的时间和地点,认证方式可以划分为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当庭认证,是指主持审判的法官对于一方诉讼当事人提交并经过对方当庭质证的证据,在法庭上当即作出采信与否的认证。庭后认证,是指主持审判的法官对于诉讼当事人提交并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不在法庭上当即进行认证,而是在庭审后进行的认证。当庭认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随着近年来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要求审判公正与效率兼顾,特别是在刑诉法修正、实施后,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提出的认证概念,在实践中被作为实现审判公正、公开和效率的有效途径。有关调查情况及分析如下:   1.关于在审判中法官使用哪种认证方式   所有的有效问卷中,选择“使用当庭认证”的只占2%;选择“通常使用当庭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庭后认证”的占29%;选择“通常使用庭后认证,少数情况下使用当庭认证”的50%;选择“使用庭后认证”的占
上一篇:关于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克服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 下一篇:学习十六大精神 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