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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主体违纪查处和惩诫的(3)

体的执业状况、思想动态等,抓好培训、维权,进行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开展好区域合作与交流。     (三)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力量建设。在目前法律服务管理主体多元化的状态下,律师管理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在力量上存在着较大差异。例如,全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数量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两者数量相当。但在管理力量上,省律管部门有近三十名管理人员,而省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却只有两人,两者承担的责任和职能大体相当或相似。市里情况与省里类似。我市律管部门有七人,而基层处法律服务管理却只设一人。即使只有一人,这一人还要时常参与司法所管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全省其它市的情况也大致相同。由于管理力量严重不足,导致管理职能弱化,管理工作只停留在一般布置上,缺乏必要的检查、监督和制裁。工作力度小,大多流于形式和应付。因此,建议加强基层法律服务管理队伍建设,增加管理力量,或者干脆将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划归律管部门统一管理,尽快实现法律服务市场管理主体的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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