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3)
况制定出有关的拒证权。德国刑诉法规定被告人亲属有绝对拒证权,日本也有近亲属间享有刑事责任拒证权。笔者认为,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证人作证的责任必须与其他价值取向保持平衡,参照外国的经验,立法中考虑近亲属间免证特权,有利于保护家庭亲情关系,以达到社会和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3、加大对伪证的打击力度。证人的伪证行为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无论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我国刑法第305条对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应追究和处理,而民事和行政诉讼法中均未涉及到。笔者认为民事和行政诉讼也应制定与刑事诉讼一样的立法。同时要扩大作伪证的处罚范围,作伪证应作为犯罪论处,并处罚金等。 4、赋予法院对拒证、伪证行使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为了避免和减少证人出庭作假证,不仅需要法官的当庭质询,双方当事人的质疑,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打击作伪证,拒绝作证的力度,这样,就必须建立打击机制,可以赋予法院对证人是否出庭,出庭作假证的裁决权和强制执行权,必要时采取强制执行,以保证法院正确裁判。 5、实行证人宣誓制度。为查明案件事实,确保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有必要实行证人宣言制度。法庭是神圣而庄严的,要使证人出庭作证前进行宣誓,就象入党时面对党旗庄严宣誓,靠的是对党的忠心。战士上前线面对国旗和军旗而庄严宣誓,目的是激发战士誓死保卫祖国的领土完整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让证人宣誓目的是激发证人知道出庭作证是法律赋予自己的义务,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证人作证勇气。只要誓词内容健康向上,目的合理合法,肯定是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也是有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