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关系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夫妻关系中,财产关系又是其重要的经济基础,它不仅直接或间接影响夫妻和家庭的精神生活,也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团结和睦。我国2001年《婚姻法》对198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作了重大的修改,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特别是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在夫妻财产制度的体制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根据《新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了完善,产生了约定财产制的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的三种形式。 一、《婚姻法》第十九条的内容及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含义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后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按照民法精神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在约定不违法时,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姻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婚姻法历史上的演变过程 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193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亲属编》中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该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须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约定财产制。 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的《婚姻法》第规定的精神,是允许夫妻就财产问题进行设定。但是法条亦没有照文直接作规定。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总理由的报告》中指出,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概括性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作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设定。相反,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有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设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具体体现。 新中国成立三十年后,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家庭关系的发展,满足夫妻财产多样化的需要,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此,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度的必要补充,正式得以确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从1980年到2000年的二十年中我国的
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婚姻观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了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阶层人们对夫妻财产制的要求,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改变了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仅为补充的从属地位,把约定财产制提升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 三、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意义 从1980年《婚姻法》施行到2001新《婚姻法》修改的20年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公民个人的财产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家庭财产状况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在财产的构成上,除了高档家具,家电和银行存款外,还出现了商品房、小汽车、股票,债券和外币等财产。而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和经营企业主还拥有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和经营资金。作为私人收藏品的文物古玩、各人字画、珍品等已开始成为夫妻财产的新内容。此外,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也越来越多的公民所拥有。公民个人财产急剧增多,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及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由化,人们理所当然地要求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财产相互之间的关系与范围作出界定,防止因财产权限不明而导致夫妻在占有、管理、收益和处分财产过程中发生矛盾,引起纠纷。同时有些夫妻作为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了保证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由和灵活,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润率,也必须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因此约定财产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现,对于确保夫妻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处理财产,维护交易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四、新旧约定财产制之区别 2001新《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与1980年2月的《婚姻法》规定和比较,有以下不同: (1)地位不同。新《婚姻法》把约定财产制提升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而旧《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只是法定财产制的附属和补充。 (2)种类不同。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的种类有三种:一种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二是约定财产归共同所有;三是约定财产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而旧《婚姻法》采取的是开放式的夫妻约定财产模式,约定的范围和种类由夫妻双方自由确定,这种模式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以及防止夫妻之间签订不平等条款极为不利。 (3)效力不同。新婚姻法第19条对有约定效力做出明确规定。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对外效力(即第三人的效力)视情而定。如果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产生对抗效力;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不产生对抗力。而旧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经约定的效力不作任何规定,以致在理论罚和司法实践中产生各执一端,各有理解的不利后果。 (4)方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