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5)
难。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规定的死亡补偿费应理解为对死亡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对死亡家庭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死者家属的安慰。但一直以来对死亡赔偿金能否界定为精神抚慰金性质存在较大争议。直到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今天笔者在此不就最高院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性质的认定是否值得商榷进行讨论,而认为当务之急是要解决将交通肇事中死亡赔偿金予以合法化的问题。在目前立法尚未承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应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这样可有效保护处于明显劣势的死者家属的权益,也可在审判实践中疏导被告人和死者家属之间由此问题产生的较为激烈的对立矛盾。另外,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交通肇事中的死亡赔偿金是予以认可的,被告人大多数情况是同意支付此项赔偿的,审判机关对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也予以认可,其存在有其合理性,这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死者家属的利益,给其在精神上予以抚慰并救济其家庭因巨大不幸而遭受的经济困难,故笔者认为对现实中合理的事物应在法律规定中有所体现,并以此消除可能引发新的社会动荡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