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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2)

砐其公务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受国家法律体系的不完备,规章制度的不完善,人员业务素质的参差不齐,以及大的环境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越权处罚,无权处罚,以罚代弄等现象时有发生,乱罚款、乱设卡,乱摊派成为尖锐的社会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具体表现为:     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不完备,突出地表现在,原则规定多,具体措施少;褓规范多,程序规范少;法律、法规之间衔接不好或有抵触。法律体系不成熟,使得行政机关在行政职权时,粗看早已“有法可依”,但细究仍无章可循。此外,我园的法律、法规有80%是行政部门起草的,有时行政机关过多地行使应当属于人大的立法权,有的部门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过程中,从狭隘的部门保护出发,不适当地强化本部门的利益和权力,争审批权、收费级、发证权和处罚权等,在立法工作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甚至出现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象;也出现有些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简单,过于笼统,过于抽象,过于原则,难以操作。     二是执法主体的不合格。我们知道,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都是由法律、法规赋予的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也必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而不能赶赴职权实施行政行为。有些行政机关实施了不应由该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有些是下级行政机关非法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有些部门之间相互赶赴职权;有些是不同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之间赶赴职权;也有的表现为行政机关之间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最终导致了执法现象的混乱。     三是行政执法的目的不明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事务的正常管理,社会秩序牌有序状态,并表现为一种法律秩序,是法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然而有些行政机关,尤其是有特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其执法的目的是一味追求经济利益。正所谓:“违反行政法规,给予罚款”。以罚代刑。至于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造成的负面影响,甚至仍然存在的违法行为,却无人予以。长期以往,势必导致行政特权的利益化,经济利益的部门化,经济利益的个人化。最终导致~现象产生,梭鱼交易。于是,每年年底前,各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之一的罚款率超寻常,也就不足为怪了,取其名曰:为了未完成指标。殊不知他们的特权是法律赋予的赋予他们这些特权的真正目的,不同性质不在于此,甚至连行政处罚中“罚款”的真正含义也被他们搞错了。     四是执人员执法素质和热潮能力参差不齐。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是指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一钏综合的潜在能力,是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和认识法律,并对有关问题做出恰当判断和合法处置的能力。这既是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也是对执法人员思想修养和职业道德的要求。目前我国行政执法队伍的妨法素质、执法能力还比较差,群众对一部分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甚至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枉法的批评、意见常见报端,因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业务能力较低而使处置事务的情况更是时有发生。当然造成这种情形与整个社会环境中社会成员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意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以及我国行政执法人员的考试、选拔、淘汰制度不严格、不完善分不开的。     五是重结果、轻程序。正如前面所述,行政程序伴随着行政活动的全过程和一切方面,没有无程序的行政行为,而有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往往注意对行政法规行为的处罚结果,而忽视了在处罚过程中的程序性规定。要知道,程序的合法不但能有效地维护人诸多正常的合法权益。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又经常地受一些环境、心情、好恶等因素的影响,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个人情绪化操作。因此加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规范、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的有效途径     对行政机关提出依法行政要求,是时代发的结果,民心所向,如何提高我国依法行政程度,克服前进道路中的消极因素。     第一,加强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道德要求的是必须是有法可依。因此要不断加强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工作,充分发挥人大权力机关的职能任凭。对那些过时的、相互间存在相冲突、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清理。在行政程序方面,规范行政为达到行政目的而必有经历步骤、采用方式、以及实现这些步骤和方式的时间和顺序,制定和完善行政程序法,从而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加强行政法律、法规立法的同时,讲究立法质量,在立法工作中认真总结以往立法和执法的实践经验,根据社会需要研究和制定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集思广益、充分酝酿,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立法数量的要求,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需求。     第二、树立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央政府、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非经法律授权,不可能具有并行使某项行政职权。凡法律没有授予的,行政机关就不得为之,法律禁止的当然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在内部,超越职权就是行政机关横向超越了某行政机关的职权或纵向超越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在外部,超越职权就会侵犯公民的合法利益。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     第三、树立法律至上(或法律权威)原则。国家法律在一个社会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自觉地遵守法律,自觉地维~律的尊严,这不仅包括全体社会公民、更应得到所有行政人员的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能够得到实施,是由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实施的,其实施的好坏、影响力的大小,也取决于执法人员的业务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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