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报告 | 情况报告 | 事迹材料 | 申报材料 | 实习报告 | 述职报告 | 述廉报告 | 调研报告 | 调查报告 | 实验报告 | 整改措施 | 整改报告 | 整改方案 | 报告写作
开题报告 | 辞职报告 | 申请报告 | 考察报告 | 工作报告 | 离职报告 | 结题报告 | 竞聘报告 | 学习报告 | 请示报告 | 社会调查报告 | 可行性报告 | 社会实践报告 

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3)

露出来的问题使我们不能不看到渐进式模式的内在不足。   由于这一模式的基本程序是:从不公开报道的试验,到原则上给与肯定(通常以最高领导人讲话的形式公开),在认可改革试验成功之后才给予正式批准,才开始制定具体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因而这一模式必然带来制度建设的滞后。特别是在财税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地方的下级政府受利益驱动,其扩大“试验”范围的行动往往比上级政府要快得多,省级地方政府又快于中央政府,由此进一步加大了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时滞。   由于存在上述时滞,各地出台的政策往往五花八门,且随意性很大,带有临时色彩(如各类“决定”、“办法”、“通知”、“条例”等的时效均不确定,有的地方过一、两年就出台一个新规定),缺乏权威性。到目前为止,国家有关民营经济的利益和权益保护的法律还相当零散,缺少一个以稳定的规章制度为基础的管理体系。有关维权的制度也不成系统,缺乏统一性,不同地区执行政策的力度相差很大。有人将之形容为:“改革的上层、保守的中层、刁难的下层”。很多好的政策经常是到了基层就被扭曲或者执行不下去,一些纠纷的异地处理更是十分困难。此外从地方法规的具体内容看,大多比较重视细节问题,如注册、税收、减免费用等等。而民营企业真正需要的是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与其它市场主体平等的待遇,对此法规和政策却较少涉及,因而往往是治标不治本。还有的法规和政策内容空泛,一般性提法较多。例如有的地方规定:“不得向企业摊派和收费”,而对于乱摊派、乱收费了以后怎么办却没有具体的处理办法。再如对于民营企业合法使用的土地和经营场所,规定“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合理补偿”,但什么是“合理”的标准,安置和补偿的具体程序又是什么却没有明确,操作起来余地极大。凡此种种,最终导致现有制度往往有名无实,投资者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在分析现行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制度的缺陷时,我们不能不注意到实施了数十年的国有产权制度。这一制度的特点包括:①财产权利根据所有者性质不同确定,而不是在主体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形成;②国家拥有绝对的财产权利,国家的财产权利大于其他一切财产权利;③由于个人财产所有权不得与国家财产所有权相抵触,与国家的财产权不能处于同等地位。而国有企业是国家的企业,国有资产等同于国家财产。因此国有企业财产权的地位高于个人财产所有权,当然也就高于民营企业财产所有权(参见《民营经济内参》2001年12月14日,P.15。)。④由政府代表国家管理财产和行使所有权。由于国有财产的规模极其巨大,中央政府不可能承担全部国有财产的管理职责,因而国有财产权利实际上是由各级政府分别享有的。从上述国有产权制度的特征可知,在这一制度环境下,要真正认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真正做到“一视同仁,平等竞争”,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级政府很多违背市场规则的行为都可以从这个制度的特征中得到解释。   但是,以市场经济的眼光来看,现行国有产权制度是存在严重缺陷的。由于这种产权制度的最大优点是便于国家集中全社会资源用于大规模经济建设,因而可以说,这是一种非常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产权制度。没有这一制度,国家就不能充分掌握资源,计划目标就无法实现。现在的问题是历史的车轮已经驶入了市场经济时代。实践表明,国有产权制度的内在缺陷正在日益阻碍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缺陷突出表现在:   第一,为保证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国家的所有者权益,政府必然会通过行政权力来限制稀缺的资源流入非国有企业,维护国有企业的经营特权。这种限制不仅抑制了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且违背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原则,使得稀缺的资源不能流向最有效率的部门和企业,最终降低了整体经济运行的效率,加大了经济发展的成本。   第二,个人财产权无法得到真正有效保护,个人进行实业投资难以获得相应的权利。由于民营企业家不能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也就不能消除顾虑积极投资和发展生产经营活动,民间投资不振问题便迟迟不能解决。   第三,违背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原则。很多案例表明,由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游戏规则”不同,交易地位不同,民营企业面临的竞争是极不公平的。在特殊的规则和特殊的交易对象面前,再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往往也无能为力。面对种种限制和偏见,民营企业家不得不与地方行政管理机构形成密切联系,以拉关系、走门路等极不规范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在一些地方,人们经常可以看到地方官员与“老板”在酒店、舞厅拆拳行令、称兄道弟,而不为人所见的地下交易更是为数多多。显然,这种竞争方式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扭曲资源配置机制,导致官员队伍的~,而且带来了新的不公平。我们并不主张将上述行为合理化,但是在批判种种违法违规和不良现象时,不应简单地将之归纳为“民营企业家素质太低”和政府官员的品质问题,这些现象背后的制度因素才是应当真正引起重视的问题。   第四,为国有企业管理者造就大量寻租机会。在国有产权优先的制度下,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实际上控制了大量稀缺资源。需要强调的是,这些控制权并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制度保护所赋予。在缺少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国企经营者完全可以将这些稀缺资源拿出来高价交易,以换取小团体甚至个人的福利。而“保护国有财产不受侵犯”,“制止国有资产流失”往往成为一些国企经营者以权谋私的最好理由。   (三)对政府基层官员行为缺少监督的恶果:政府信用缺失   很多案例证明,最需要重建信用的恰恰是政府自身。而一些地方的政府之所以敢于屡屡失信违约,除了民营企业地位低下、缺少自我保护能力的因素之外,政府对官员和执法部门行为的监督不力也是重要的原因。在“吴‘百万’破产记”一文中我们看到,在吴姓老板投资的河南某县,从交警大队、县粮食局到县政府,无一不是公然背弃合同,拖欠或者拒付工程款,在吴老板工程泡汤、官司上身之后,个别法官又一再伸手索贿,最终使其一无所有。对于这种赤裸裸的剥夺行为,吴老板却求告无门,官司也一输再输。直到省纠风办亲自干预,事情才有转机。而且所谓“转机”也只是部分偿还所欠款项而已,事件背后的违法行为并无人追究。试想如果没有“纠风办”干预事情会如何结束?纠风办不过是个临时机构,撤了之后张老板、李老板们再遇到类似事件又当如何?   另一件发生于广东省的事件也发人深思。一个民营企业家投资1000万元建设的新市场三起三落,至事件披露时仍一片萧条,引起~人怨,当地66名各级人大代表联名~省委书记。而操纵这一切的居然是“以维护市场繁荣为己任”的当地工商部门(详情参见2001年3月1日的《南方周末》。)。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一是老市场系由当地工商所自办,工商所从中获得年收入超过20万元(其中有多少落入个人腰包不得而知,但数量肯定不少)。管理部门与管理对象之间存在密切的利益关系,执法当然不可能公正。二是一个小小的工商所长,可以连续几次搞垮一个被上下都看好的市场,使投资者损失达300万元。为此事当地区领导5次过问,市长两次现场办公都无济于事。市场管理者何以有这么大的权力,制约这种权力相应的监督机制何在?   政府信用的缺失,获益的是官员个人,损害的是一方经济乃至整个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效率。看来各级政府在大力倡导提高信用意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基础之时,也应将重建政府自身信用的问题提上议事
上一篇:关于xx市社区矫治试点工作的调查报告 下一篇:规范发展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