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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建议(2)

全国人大对各地落实《乡镇企业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不少地方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的“四乱”问题突出。据调查,乡镇企业收费总额约占到税后利润的70%左右(汪异明, 《经济研究参考》2000年第七期。)。   分析与评论:   擦皮鞋的也要评职称真是天下奇闻。为制造收费名目,一些地方的执法机构可谓是绞尽脑汁。在“四乱”的重压之下,民营企业的营业利润大量被剥夺,哪里还有再投资的动力和能力,企业发展更是无从谈起。“四乱”之所以屡禁不止,还是因为利益驱动。实践表明,仅仅靠发文件三令五申是不行的,解决问题的关键还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从根本上切断执法机构与收费行为的利益联系。   (四)投资收益权难以保障   案例5:政府为什么屡屡失信于投资者(资料来源:《民营经济内参》2001年第1期,“一个命运多舛的私营企业”。)   云南龙跃公司是一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私营企业。1994年,在昆明市长春路拓宽改造期间,因区属长春路改建办公室(简称长改办)未能解决某服装厂的拆迁安置问题,在区政府的协调下,改由龙跃公司执行该厂原与长改办签订的建楼协议。按照有关协议,龙跃公司于1995年11月向长改办支付了各项费用275万元,长改办在收取费用之后应为公司解决“五通一平”问题。但经多次催促,长改办长期没有履行自己的责任。为不影响工期,龙跃公司只能另行花费200多万元资金自己解决用水用电、煤气管道、通讯线路。至今长改办收取费用已5年多,龙跃公司建设的综合楼也早已投付使用,但正式的供水供电设施仍未解决。   次年8月,长改办又与龙跃公司签订协议,将已建成综合楼南面近6亩土地出让给龙跃公司建设商厦。在按规定办理了立项报批手续之后,龙跃公司进行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花费资金200多万元。不料次年12月,昆明市政府将原规划在他处的农贸市场改在已出让给龙跃公司的土地建设,龙跃公司在事前不知情、事后不容商量的情况下,被长改办强制终止协议,收回土地。农贸市场施工时,承建单位未经城市规划部分批准,在距龙跃公司综合楼仅13米的地方建起23层的高层建设,致使龙跃公司已建成商品房条件严重恶化,一半以上无法售出。对此龙跃公司曾多次向市区政府、建委、规划局、城市监察大队等有关部分反映,均无济于事。   分析与评论:   只因是私营企业,昆明盘龙区长改办便可以任意摆布,置龙跃公司已投入的大量资金于不顾,将协议和承诺都抛之脑后。稍加注意,就会发现此类案例实在不少。例如安徽的国祯集团在开发阜阳市阜临路广场项目时也遇到同样问题。该公司于1996年与阜阳市政府签订了开发协议,市政府曾召开数次专题会议协调项目进展。1997年集团公司先期支付了150万美元,但协议中关于付款后10日内交付土地使用证的条款却始终没有执行。三次规划方案均获市政、规划部门评审通过,又三次因市政府的“研究研究”而搁浅。2001年元月,市政府单方面宣布收回出让土地,至于国祯公司已支付款项是退款还是继续开发利用则无人作出任何解释。2001年7月26日《南方周末》刊登的“‘吴百万’破产记”则讲述了一个私营企业主如何由百万富翁变成流浪汉的曲折经历,其中原因,也是地方政府部门屡屡不遵守协议,欠款不还、吃拿卡要。联想到我国首例以民营经济为主投资2.5亿元,运用BOT方式建成的泉州刺桐大桥,虽然获得了各方人士的一致喝彩和地方政府的特许经营权,但由于在大桥收费、配套设施经营权等方面受到来自政府部门的种种限制,当初的投资回收方案已经无法实现。   吸引民营投资又不按市场规则办事,资金投入便如泥牛入海无影无踪更谈不上回报,这种“投资”方式是任何正常的投资者都无法承受的。政府一再失信于投资者,不仅会吓跑一大批企业家,更会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贻害长远,因而这种做法实在是要不得。   二、民营投资权益保障环境不佳的原因   (一)被动接受民营经济的后遗症:理论指导迟滞   回顾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感受到决策~的无奈。可以说,在改革之初,体制改革的设计者们并没有打算使民营部门成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民营经济是在国有经济逐步丧失效率和活力的背景下,被迫和匆忙接纳其发展的。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后,随着中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国内外经济贸易环境的变化,国有经济体制僵化、经营机制转变迟缓的问题日益凸显,增长速度出现大幅度滑坡,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明显减弱,政府就业和财政的双重压力日益加剧。在无以解困的情况下,政府(特别是财政日益陷入困境的地方政府)就不得不转而借助民营企业来支持经济的发展。   由于是被动接受,理论指导的滞后几乎成为不可避免的事情,随着民营经济的飞速发展,这种滞后的问题也就越发突出。不仅对于民营企业的理论研究,诸如运行规律、发展趋势、成功经验和失败启示、未来发展方向等都均远远落后于实践,不能满足民营经济迅速发展的现实要求,而且对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这一根本问题,也仍然存在认识误区或者禁区。例如不少官员嘴上不说,心里害怕被人说成“搞私有化”、“甘当新生资产阶级的保护伞”。认为发展民营经济是权宜之计,并因此而瞻前顾后,顾虑重重;有的人等级观念根深蒂固,总认为国有优于集体,集体优于个体私营;还有的人干脆以异样的眼光看待民营经济,对其发展之迅速忧心忡忡,担心如此下去会冲击社会主义制度,威胁共产党的领导。归纳起来,传统理论所造成的思维定势大体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将民营经济视为异己力量,可以利用而不能信任,可以允许其发展但必须加以限制;二是将之视为补充力量,不承认也不愿接受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经济主体这样一个现实;三是认为只有在社会注意初级阶段才需要民营经济,因而其不会长期存在。在这样的环境下,民营企业家必然心存顾虑。一些私营企业主认为,宪法修订案尽管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但用词上仍然有失公平。例如宪法规定,要“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对个私经济却是“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时民营企业家对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保护私有财产”也深感不安,相当一部分人悄悄转移资产,搞几本外国护照,以备政策变化之需。   当前理论滞后特别突出地表现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关系上。无可否认的是,随着民营经济的日益成长壮大,两者之间出现利益冲突已不可避免。在社会总资源有限、信贷资金、资本市场份额、投资机会、土地等资源不能均等分配的情况下,资源配置孰先孰后、孰多孰少的标准出现了新问题:究竟应该效率优先还是所有制性质优先?究竟应该奉行公平原则还是区别对待的原则?政府应该与民争利还是让利于民?由于至今对这类重大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实践中必然导致虚多实少、有口号无行动、有政策无落实。十五大以后,全国31个省、区、市差不多都以各种方式表示了对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不可谓不大。“但碰到一些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特别是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经济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改革中发生的产权、债务纠纷,就很难找到哪位领导同志协调解决,常常是在相关部门之间踢皮球。涉及到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是非,我们的一些领导往往是‘口欲言而嗫嚅,足将行而趔趄’,实在躲不过,也只好以几句模棱两可的原则话相搪塞。”(保育钧,2001)   (二)渐进式改革模式的缺憾:制度滞后与制度缺陷   中国改革的特征是渐进式,这一模式避免了前苏联和东欧“休克式”改革带来的剧烈冲击,保障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尽管如此,实践中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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