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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宣贯讲义(3)

营活动。 (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始终紧密围绕国民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政府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政府的行政调控不能削弱,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要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生产许可证工作要始终以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要始终把生产许可证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这一点,在《条例》发证产品目录的动态管理有关规定中,有很好的体现。目前,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范围限定在加工食品等六方面的86类产品,是根据我国当前的质量安全实际和市场情况做出的选择,并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条例》第三条规定了对目录进行评价和调整的程序,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及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将不需要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调整出目录,将需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纳入到发证目录中来,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保持与时俱进的特性,始终围绕社会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 以上三点,概括了《条例》的立法宗旨,也是生产许可证工作不断努力的方向。通过分析可见,贯彻实施《条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映生产力发展要求、促进中国先进文化发展、体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改革开放事业大局的必然要求。 三、《条例》采取的新体制、新要求 与《试行条例》16条相比,新《条例》绝大部分是新内容、新体制、新制度、新机制,充分体现了《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形成了一套更加完整、更加规范的生产许可证工作体制,是指导我们今后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一)确立了以保证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为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核心。与《试行条例》比较,新《条例》第一条明确确立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主要包括涉及食品安全、人身财产安全、金融安全和信息安全、劳动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等六大类产品,第一次以《条例》形式确立了以质量安全为重点的行政许可制度,从而为今后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指明了方向。 (二)明确了生产许可证的管理主体以及“四个统一”的管理机制。新《条例》第七条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体制做出了规定。规定了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体制是有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本条例中所称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就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条例》同时提出了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实行“四个统一”,即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对工业产品生许可证统一管理的工作方案,是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明确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后,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一系列文件,逐步确立起来的,在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一直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以往一般表述为“五个统一”,即统一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统一申请书格式、统一组织企业审查、统一证书编号、统一发放生产许可证。这次新《条例》概括为“四个统一”,是对原“五个统一”的精练和补充,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运行机制。 (三)严格规范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程序制度。《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四条工作原则。新《条例》中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主要程序制度,都充分体现了行政审批制度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便民高效的指导思想,突出体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立法思想。如对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为主要内容的发证审查制度,对生产许可证的受理、现场审查、送样检验、审核发证等各个工作环节都明确了具体时限要求。再如,新《条例》规定了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中的公告和听证制度,以及公众对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有查阅权。 (四)强化了证后监管措施,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为防止出现“有证有人管,无证无人管”,以及重许可、轻监管的情况,新《条例》强化了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监管工作。 一是加强了证书和标志的管理。新《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主要规定了证书内容、证书编号、质量安全标志、标志的使用、证书的管理等。其中在证书的内容上增加了公司住址和生产地址,这是非常重要的项目。关于标志,这一次条例明确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产品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总局将会在随后发文,规范和统一生产许可证标志,对食品和工业品都使用QS标志。通过加强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引导企业正确地使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注标识,可起到明示产品质量信息的作用,更好地保护企业、用户、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二是建立了对获证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制度。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时,《条例》还提出了企业定期报告制度,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三是加大了对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试行条例》中没有无证查处的内容。新《条例》加大了查处无证生产的工作力度,对无证生产的概念、无证查处的组织领导以及对无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行为的处罚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新《条例》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这在《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中有明确的体现。比如,对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规定了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对无证生产处罚额度由原来参照《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执行的货值的15%-20%,调整为货值的3倍以下等。 (五)强化了行政许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行政机关来说,权利和责任是统一的,享有多大的权利,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新《条例》在赋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权、调查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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