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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器租用合同(2)

,除补交应付金额外,其拖欠的天数每天按应付金额的0.3%另付滞纳金。   4          合同期限 4.1         本合同有效期为__12____个月。起始日从服务器开通之日起计算。在合同到期时,双方如需要继续合作并对本合同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顺延。如双方认为某些条款需要修改,届时双方另签合同。 4.2         如果在合同期间或期满之后甲方需要乙方的其他服务,双方另签合同。 4.3         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 4.4         发生下列情形本合同期限则按照以下情况计算: 4.4.1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本合同期限; 4.4.2      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乙方提前终止合同; 4.4.3    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   5   合同中止及违约责任 5.1 甲方违约责任   5.1.1 如果甲乙双方无异议并且甲方在本合同结束期七日前按时付款续约,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5.1.2 乙方在进行维护时有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因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甲方认同这是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此情况每月不得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且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否则按2.2.7条款进行赔偿。乙方有责任在合同到期前20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考虑有关续约事宜。 5.2 乙方的违约责任   5.2.1 乙方不得无故破坏或干扰为甲方提供的服务。乙方保证甲方服务器的正常运行,供电稳定可靠,与Internet连接的正常,如确实必须暂时停机或与Internet 断开连接,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如乙方无故停机或未及时通知甲方,将以所列罚款款项的双倍对甲方进行赔偿。   5.2.1 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为甲方的退出或转移服务, 其违约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5.2.3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终止,双方互不负责,但终止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 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破产。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或者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因不可抗力而解除本合同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而终止。   5.2.4 本合同到期后,如果甲方没有按时支付续约款项,则双方认同本合同执行终止, 乙方届时将关闭该服务器。   5.2.5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甲方拖延付款超过10个工作日,乙方可以关闭服务器。 如甲方拖欠付款一个月之内完成付款并要求重新开启服务器,应支付1000元。 重新开启费。如甲方拖欠付款超过一个月完成付款并要求重新开启服务器,应再次支付本合同3-3所述的一次性费用。   5.2.6 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本合 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本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6          争议解决   6.1         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6.2         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厦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将无条件地履行该仲裁裁决。   7          不可抗力   7.1         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7.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7.3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  8          保密 8.1       任何一方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商业秘密或其他技术及经营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9          权利保留 9.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过失,不应视为对任何其他权利或追究任何其他过失的放弃。所有放弃应书面作出。 10     通知 10.1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10.2     上款中的“实际收到”系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知人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其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10.3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通讯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11     合同的解释、法律适用、生效条件及其他   11.1     本合同的解除、终止或者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关于合同的解释、违约责任、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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