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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制造厂)(3)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    17·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8·1 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修改合营合同,但合营各方必须就此签署书面协议,经审批机关批准方能有效.    18·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一方有权通知合营另一方解除合同:    18·2·1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18·2·2 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效益.    18·2·3 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延迟履行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    18·2·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18·2·5 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已经出现.    18·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 双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 合营任何一方未征得合营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方式转让的合同均属无效.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 按照本合同原则订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协议,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条款与附件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9·2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须经     批准,方能生效.    19·3 本合同于一九  年  月  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   地签字.    19·4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代表        国  公司代表            签   字             签  字          甲方见证人(签字)         乙方见证人(签字)                      一九  年  月  日 于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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