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制造厂)(2)
      
      
	  ,生产和质量的管理方法,工厂的设计和改造及工厂的组织方法和安装维修方法等.     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事宜,
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6·2 在合营企业正式开业后各方将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如:原材料供应,产品的销售,信息交换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订立)     第七章 董事会     7·1 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   名,乙方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   名,由   方委派.     7·2 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如获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任何一方需要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时,必须事先通知合营公司和合营另一方.     7·3 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开会时间均按合营章程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8·1 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  方推荐,付总经理   名,由甲方推荐   名,乙方推荐   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  年.     8·2 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合营章程的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     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业务需要,下设部门经理,负责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     8·3 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任命和免职,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     9·1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合营公司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     9·2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年度,应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信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另一种外文书写)     9·3 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   方推荐,副总会计师由   方推荐,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均由董事会任命.     第十章 劳动管理     10·1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合营公司与个人签订的
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后,即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10·2 甲乙双方推荐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事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章 设备、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购     11·1 合营公司为生产和经营需要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原则上由合营企业自行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对需要在国外采购的产品,一般应选择具有国际先进性和适用性的产品,其价格不得超出国际市场的合理价格.     11·2 在采购上述设备和材料前,甲乙双方应充分酝酿协商并可派员实地考察,必要时可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二章 纳 税     12·1 合营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12·2 合营公司的职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章 保 险     13·1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合营公司成立后,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的保险计划.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14·1 合营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合营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所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4·2 合营一方因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详见附件  ).     14·3 合营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合营公司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资的货币支付.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15·1 合营各方因地震,台风,严重的水灾和火灾,战争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阻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一方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规定的情况下,不当作违约处理.     15·1 1不可抗力必须是阻止,阻碍,迟延受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 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该事件发生时,已及时采取各种合理措施.    15·1·3 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时,已立即通知合营另一方,并在十五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事故及处理情况,以及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该事故发生地的有关机构出具证明.     15·2 在事件影响已经克服或处理结束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合营另一方.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     16·1 发生合同争议时,合营各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或经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和调解的,可以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双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在中国仲裁应遵守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应遵守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6·2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由裁决裁定.     第十七章 适用法律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