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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2)

2013-05-09 01:32
导读:七、时间安排为加快推进以员额制为方向的法官职业化进程,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定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开始组织实施,于2003年12月

  七、时间安排为加快推进以员额制为方向的法官职业化进程,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选任工作定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开始组织实施,于2003年12月31日前结束选任工作,当选的主审法官于2004年1月1日履职。报名及考试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八、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通海县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审法官的履职期限为三年,从2004年1 月1 日——2006年 12月31 日。履职期限内的主审法官拥有主审法官职权,履行主审法官职责,享受主审法官待遇,承担主审法官责任。

  九、主审法官的职权1、独立审判权。主审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的职权。在独任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对最终的裁判结果有决定权;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主审法官有独立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在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保留个人意见的权利。2、组织管理权。主审法官有权组织本审判单元的审判管理工作,有权指令法官助理完成庭前的准备工作和庭后的善后工作,有权安排书记员的工作。3、考核建议权。主审法官有权考核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并有权建议奖惩、或处罚法官助理和书记员。4、主持庭审权。独任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主持;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5、签发文书权。非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一律由承办的主审法官签发法律文书。6、建议讨论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有权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或者依法报请分管院领导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十、主审法官的责任。1、独任审理的案件,由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2、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确认事实和裁判结果依法承担责任;对于应由合议庭承担责任的,担任审判长的主审法官应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的主审法官可免除责任。3、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独任审理的主审法官或参加合议庭的主审法官有过错的,视情况确定责任。4、主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由于主审法官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管理不严,指导不力,监督失控,致使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犯有重大过错,除由本人承担责任外,主审法官视情况承担相应责任。6、主审法官应按期完成分管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拒绝工作或消极应付工作的,按不履行工作职责从严论处。

  、主审法官的免除1、因任期届满而免除的;2、因主审法官自身过错的法定原因被免去法官职务的;3、因违法审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4、因在审判工作中有重大过错,并造成严重影响的;5、因在法官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6、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履行主审法官职责的;7、因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8、因工作需要调离审判岗位的;9、其他不宜担任主审法官事由的;因第2至第4项所列情况,被免去主审法官职务的,三年内不得再参加主审法官选任。

  十二、主审法官的补缺1、主审法官实行三年一届,每任必考的制度;2、因任期未满,有主审法官中途辞职、免职或调离的情形发生时,主审法官领导小组可以本届主审法官考试排名为序,依次替补;补缺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享受主审法官待遇。3、补缺的主审法官任期为本届未满的期限。4、因特殊原因未依次替补,而由主审法官领导小组指定的主审法官,履行主审法官职责,承担主审法官责任,不享受主审法官待遇。

  十三、主审法官的待遇。1、政治待遇:被选任为主审法官的,在部门领导职务空缺时,作优先考察人选。2、待遇:(1)主审法官享受一切正常的工资职级待遇;(2)按《第一任主审法官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合格的主审法官,可享受每年1.5万元的岗位责任津贴。

  十四、其它本实施方案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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