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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请求转发《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工作方案》的请示县政府:为了全面认真解决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渝委[2004]6号和足委办[2004]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稳定和完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农户的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和经营权证“四到户”,做到“四相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入户率达100%;将承包合同、清册全部集中到街镇乡(街镇乡、村各一份),建档率达100%;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稳定,注重完善。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是保持农村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把工作重点和注意力放在完善上。保持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的连续性,不能随意变动或推倒重来;不够完善的,要按照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做好规范工作;对还没有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的,要按照有关政策抓紧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二)尊重民意,民主决策。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必须尊重群众意愿,确保农民合法权益。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路线,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不搞强迫命令。要坚持政策,结合实际,尊重历史,解决遗留问题。(三)依法推进,积极稳妥。认真贯彻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有关政策,不得违反规定,各行其是。严格按照工作流程稳步推进,确保不出现新的矛盾。(四)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的原则。要建立健全相关机构,明确职责,完善各种,使土地承包管理向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三、实施步骤本次工作分为准备、清理核实、审核完善和验收四个步骤。(一)准备工作。组建班子,制定实施方案,开展,印制宣传和各种表格。(二)清理核实。经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制定实施方案,形成书面决议。调查清理土地承包情况,分户填写《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并由承包户主和村民小组长或社长签字确认。对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发到农户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进行登记,与农户承包土地的实际情况逐一核对,若有不一致的要作详细记录,查明原因。已发到村组、但未填发到户的空白《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全部交回街镇乡。对以前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进行登记和审核,审验内容不完善的视为不合格。未发包的土地应首先用于解决符合政策规定没有承包土地的人员。村民同意保留的可以保留,但不得超过总面积的5%。街镇乡要帮助村组妥善解决承包合同纠纷,尽量让群众满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三)审核完善。清理登记结束后,及时将《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和未发包土地情况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要作记录,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实、查清和答复。登记调查员将《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和《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整理复制三份,经村民小组长或社长与承包户户主签字确认后,报村民委员会和街镇乡审核并签注审核意见;《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由农户、村和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分别保存,《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由村民委员会、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分别保存。村民小组或农业社与土地承包农户要签订一式三份的《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承包方和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各保存一份。村民小组、承包户要求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鉴证的,由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进行鉴证。凡符合核、换、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条件的,由农户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审批、其它方式承包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农业局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由各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填写,一户一证,以钢笔用碳素墨水书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的,不需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原因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街镇乡要将《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中的资料用电子表格分户录入微机,以便管理和查询。(四)验收总结1、按照管理的要求,将农村土地承包资料整理归档,分社立案成卷,作为永久性档案由街镇乡农业服务中心分村统一保管。档案资料包括:《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土地承包分户花名册》、土地承包调查登记文字材料、《土地承包合同》及鉴证文书、《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审验、农村土地承包调整方案、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及决议、上报审批文书、清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宣传、培训等资料、各级有关土地承包的文件、清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检查、验收和总结材料、其他相关资料、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相关制度等。2、街镇乡自查及县上验收。各街镇乡组织人员,以农业社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的标准就是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从12月1日起,采取“一听、二看、三走访”的办法,对各街镇乡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此项工作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送县农业局农经科,县农业局汇总后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