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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XX年〕36号)要求,制定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我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政府和责任,促进我省“五”节能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我省“双千”节能行动方案确定的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地级以上市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期间单位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分解方案的通知》(粤府〔XX〕125号)制订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省、市能耗指标及按照分级的原则,由省、市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市、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5分,不含95分)、基本完成(60-80分,不含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不含60分)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省经贸委、统计局等部门另行下发。
三、考核程序
(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粤府〔XX〕125号文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节能减排办)备案,同时抄送省经贸委。国家及省重点耗能企业要根据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节能目标,报省经贸委核定,并抄送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市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由市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报省经贸委备案。
(二)每年3月1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将上年度本市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送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由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于3月25日前编写我省节能工作自查报告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审定后于3月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节能减排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