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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XX年第8号令)、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XX〕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源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具体任务。
2010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三角洲新车注册登记力争提前执行国iv标准,全省逐步淘汰国ⅰ和国ⅱ以下在用营运车辆,逐步淘汰其他高排放机动车。
2010年1月1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并逐步将供应范围扩大至全省。2010年10月1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区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2012年10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全部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2010年1月1日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2012年1月1日前,全省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覆盖全省的机动车排气监督信息网络体系。
三、主要工作
(一)强化在用车监管,确保排放达标。
1.建立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自2010年起,珠江三角洲地区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其他地区采用双怠速法检测;重型汽油车全省统一采用双怠速法检测;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其他地区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检测。asm和lugdown检测线按照每条每年检测1万-1.2万辆车的数量规划建设。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检测机构必须通过省质监局的资格认证,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取得省环保局排气检测的委托资质。取得委托资质的检测机构名称由省环保局向社会公告。检测机构排气检测的日常监管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负责,有条件的市可以向检测机构派驻场监督员。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必须选择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缴交相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
排气定期检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能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使。
2.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
道路抽检按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由各地公安机关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进行。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及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停放地抽检由各地环保部门会同同级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地或用车大户(指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单位)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由环保部门责令车主或使用者限期维修,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营运车辆排气检测不合格的,由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督促营运公司加强车辆检测与维护管理。
对汽油车的抽检采用双怠速法;柴油车的抽检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摩托车的抽检采用怠速法或急加速烟度法;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城市道路开展遥测法抽检。
道路抽检和停放地抽检不定期进行,抽检不得收取检测费用,道路抽检不得妨碍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各地要充分调动公众力量,设立超标车举报制度,积极举报冒黑烟车辆,对超标排放车辆必须进行跟踪核查。
3.加强超标车管理。
对定期检测、经道路或停放地抽检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将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各地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违法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其进行处罚。各地环保部门可以组织专项行动对营运大车、校车、超市班车等集中检测,督促车主及时维修超标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