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2)
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负责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条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第十一条召开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的程序是:
1、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到会党员数必须达到支部党员人数的一半以上且申请人和两名入党介绍人到会才能开会;
2、组织委员宣读计划发展对象名单并做好记录;
3、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4、介绍人发表意见,第一、第二介绍人依次介绍发展对象政治思想、工作、生活及主要不足等有关情况,发表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意见;
5、到会党员每个人都要对申请人的情况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入党介绍人、支部委员和申请人对党员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解答;
6、申请人对与会同志所提出意见及今后努力方向作表态发言;
7、大会表决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同时讨论两名以上的同志入党时,应逐个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形成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应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支部大会对其政治思想、工作、生活和主要不足的基本评价。二是支部党员数、到会党员数、有表决权党员人数以及表决结果;
8、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
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送机关党委审批。
第十二条机关党委在审批前要指派两名同志(党委委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入党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将谈话情况和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十三条机关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十四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五条党支部应及时将机关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每年“七一”前夕机关党委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每季度向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及时找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十六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由预备党员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内容包括: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预备期间的表现以及存在的主要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支委会审查后,在一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要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机关党委批准。
第十七条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一般为:
1、支部书记主持,应到会党员必须达到支部党员人数的一半以上且预备党员本人到会才能开会;
2、预备党员本人宣读转正申请并汇报预备期情况;
3、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预备期考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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