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工会组建及合法权益维护情况(4)
台对农民工公平友好对待的政策和措施。一是向农民工提供制度化保证。把农民工的权益维护、输出和输入纳入年度计划,按照中央的要求,将涉及农民工的治安管理、培训、计划生育、社区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为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保障。在制定具体政策时,按照减 化手续、降低收费的原则,以利于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安家落户的政策安排。二是对进城农民工实施社会化管理。在推进社区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将农民工纳入社会管理与服务范畴,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对进城农民工进行规范管理。三是对农民工输出及就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在组织农民工输出时要遵循市场规则,减少行政干预、体现公平交易、公平竞争、自主择业、自由流动、有偿服务原则;在吸收农民工就业时,要一视同仁,为农民工创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同工同酬、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各级党政挂帅,相关部门组织参与,建立农民工权益维护联动机制。 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建立“党政重视、部门配合、社会齐抓共管”的农民工联动式社会化权益维护新机制。在具体操作中,要尽快建立各级农民工维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以党委、政府有关领导为召集人、主持人,由相关部门、组织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会议,提出加强农民工服务管理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协调落实维护农民工利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同时,尽快建立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公安、计生、建设、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民工服务管理联动协调机制。建立以总工会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计生、建设、公安、法院、司法、卫生、教育等部门参加的农民工维权联动协调机制。在机制运作中,相关部门间形成信息互动、事件案件互报、相关事情协商的制度;各级党委政府将工作力度,协作程度纳入目标管理,列入奖惩体系。 (四)内外互动,标本兼治,加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力度。 一是建立双向维权机制。输出地要主动与用工地党政工组织取得联系,建立关系,互通信息,争取对方在农民工管理和维权工作上的支持。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与农民工输入地司法机构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积极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必要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是推行流动会籍制度。适应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推行流动会籍管理制度。农民工凭各级地方总工会核发的新会员证到工作地工会办理会员资格转移手续,实现农民工工作关系到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到哪里,为农民工维权提供组织保证。三是加大惩处侵权行为力度。组织有关部门对侵权行为严重的企业或雇主依法进行查处,并公开曝光。 (五)转变观念,创新思路,对农民工输出实施产业化经营、基地化发展。一是把农民工输出当作新兴产业,实施产业化经营。以市场为导向,用工业化,集团化理念和方式组织农民工输出,通过政府或部门政策调动、组织协调等方法,把农民工劳务输出的相关资源整合起来,走“信息——培训——输出——基地——管理——信誉——效益”之路,形成一条龙经营体制。具体运作中要尽快建立健全市、县、乡(镇、街)、村(社区)四级劳动及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同时加强外向型劳务中介和劳务协作组织建设,构筑政府和社会共同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技术培训、政策咨询、职业中介等服务网络。同时,大力扶持承担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或组织。重点扶持本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务输出总公司和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重要劳务中介组织,引导其有效开展规模化、订单式劳务中介。二是建立农民工输出和输入两大基地,进行基地化发展。通过输出地与输入地政府间、部门间、中介组织间、企业间围绕农民工输出展开的密切联系,为农民工输出提供政策、信息、培训、管理、维权等综合性服务,实现稳定、安全、集中和大规模的安全输出。 (六)拓展统筹内容,为进城农民工降低城市门槛创造生存条件。一是推行城乡统筹,强化就业培训,为农民工市民化创造生存条件。在就业与培训上,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城乡劳动力统筹一并考虑,一起纳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一起列入管理目标和工作台帐,使农民工与城市人一样享受到培训和就业权利及相关优惠政策。二是落实新的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城镇入户条件,为农民工市民化扫清制度障碍,让更多的农民工成为城市的新市民。三是降低征缴标准,扩大覆盖范围,为农民工市民化提供社会保障。加大对农民工密切行业及企业的社会保险面力度,切实把农民工纳入到社会保障覆盖面之内;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农民工工作流动后,对其保险费用要有规范的累计和转移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