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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民选举与自治制度的考察(3)

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肯定了吉林黎树县农民“海选”的做法:“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而各地的实际做法更进一步了,如有不少地方干脆实行“一票制”,即候选人的提名、正式候选人的确定与最后的投票一次进行,从而一次性完成村委会的选举工作。   熊彼特在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主义》一书中提出,“民主方法是为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⑥选举确为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之一。没有选举谈不上民主,当然有选举并不必然意味着民主。亨廷顿在论及第三波民主浪潮时,将是否“公正、诚实、周期性”以及竞争性地通过全民选举而产生重要领导人视为一种政治制度是否民主的唯一标准。⑦借助于亨廷顿的说法,村民自治制度的民主性如何可以看选举的“公正、诚实、周期性”与竞争性如何。从有关的法规文件和实际选举情况来分析,我们看到了村民自治制度中民主性在一步一步地增长。这一点不应该视而不见。可惜的是,有些对村民自治持相当低调或者否定的态度的学者没有看到村民自治的民主性及这一民主性的生长过程,只看到这“草根民主”的限度,而对它进行否定。   当然,民主不仅仅是选举。村民自治的内容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而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级的决策机构。农民自发地创立出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并逐渐地得以在法律上肯定,这是向实质性民主前进的一个重要表现,村民会议尤其是村民代表会议已成为农村民主政治中重要的制度安排,“标志着农民对民主的理解已经超越了民主选举的简单内容,逐渐发展为包括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在内的全方位开放体系”,“使民主政治由空泛的理论变为实践的训练”。⑧   总之,从“四个自我”发展到“四个民主”,表明中国村民选举与自治制度中民主性渐渐生成与提升之过程。 三、村民自治制度中的民主性: 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结果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结构,更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一个不断建构的过程,村民自治制度及其民主意义就是国家与社会两者在互动过程中不断地被建构起来的,具体来说,就是中央、地方政府与农民三方博奕的结果。当然,国际因素也加入到这个建构过程之中。   在计划经济年代,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这种一体化是以社会消溶于国家之中为代价的。在农村,由于实行的是人民公社制,作为国家的代理者的公社与生产大队控制着农民生存的几乎主要的资源,因而在国家面前农民显得十分脆弱与无助。但是,改革开放政策使中国的经济、政治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所发生的变化也是较为明显的,其变化主要表现为一是国家对社会控制的能力减弱;二是社会自主意识的提高。在农村由于人民公社这种制度的解体,实行包产到户的生产承包制后,使农民成为一个独立的个体生产者,获得了自主经营权。另一方面,也由于人民公社的解体,导致一个重要结果,那就是解除了广大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的自主意识在不断增强。这里我们再次指出,由于人民公社制度的彻底瓦解,造成农村基层不少政权组织处于严重的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大大地影响了国家政策在农村有效地加以执行,国家向农村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能力也由此而大大地减弱,这样就引发出一连串的社会危机,尤其农村的社会治安问题十分突出。一方面农村需要某种或某些新的公共权力与组织的出现以填补由人民公社解体而出现的权力“真空”,但是,国家又一时没有或无法找出一个新的治理方式加以满足;另一方面农民自身的自主意识的增强与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为他们自发地成立新的权力组织以满足其生产与生活中的迫切的需求提供了可能性。正是在这样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结构状态之下,广西农民首先自发成立村民委员会。全国第一批村民委员会在广西自治区的罗城一带出现了。⑨广西这一做法引起很大的反响,全国其他地方陆续仿效,成立村委会,这种新的农村权力组织形式最终为国家所认可。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处于主动的一方,是农民的自主性与创造性开启出一条以村民自治制度为特色的农村民主化的发展道路。但是,社会这一层面的主动性与力量的发展并没有导致国家力量的失去。已有学者指出,中国基层的民主实践产生了国家与社会互强的结果,在中国两者不是一个零和博弈(zero-sumcompetition)的关系,中国农村民主实践支持了下面这样的论点:“威权政体的民主转型意味着削弱国家的~性权力并建立国家精英与市民社会集团间的周期性、常规性且制度化的协商机制,但却并不意味着同样弱化国家的基础结构性权力。”瑠国家之所以认可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合法性,以及敦促各地方政府加以推行,其目的在于构建新的动员与控制体系和方式,这就是说调整国家与农民在政治上的关系,国家通过农民(社会)来监督乡村干部,同时将农民(农村社会)重新纳入新的动员与控制体系之中。村民委员会组织与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与民间力量互动的结果,是在互动过程中建构起来的。“我们似乎可以推论说农村自治虽刚一开始是自发形成,但其后的推动实已涉及加强政治统治的思维”。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中,国家的力量依然最为强大,它仍然是影响村民自治的最重要力量。因此,有学者提出“依靠国家力量提升社会力量却可能是发展村民自治的现实选择”这样的说法。瑢   至于对中国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有一定作用的国际方面的因素主要是美国的卡特中心与美国共和研究所的表现。国际方面的作用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提供经费与技术帮助,合作考察并介绍中国有关官员到国外考察。二是提出有关具体的建议。三是~的支持。美国共和研究所认为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国家迈向更为民主的政体的重要的一步。相信,随着今后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进一步增多,国际的或国外的有关组织机构会继续并以更为多样的方式对中国农村的民主化发展发挥其作用。   兹以“海选”之事来说明村民自治制度中民主性的发展是由中央、地方政府与农民三方博奕的结果。“海选”为吉林省梨树县农民所创。梨树县北老壕村是一个落后村,村民对村干部的意见很大。1986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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