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报告 | 情况报告 | 事迹材料 | 申报材料 | 实习报告 | 述职报告 | 述廉报告 | 调研报告 | 调查报告 | 实验报告 | 整改措施 | 整改报告 | 整改方案 | 报告写作
开题报告 | 辞职报告 | 申请报告 | 考察报告 | 工作报告 | 离职报告 | 结题报告 | 竞聘报告 | 学习报告 | 请示报告 | 社会调查报告 | 可行性报告 | 社会实践报告 

我国现行上诉制度弊端及完善

 按法国学者之通说,所谓上诉系指“遮断判决的确定,使案件移审到上诉审的不服申请”。就其制度价值而言,上诉之存在有力的确保了程序正义在诉讼过程中的实现,成为当事人诉权行使的重要手段。由此角度审视我国当前之上诉制度,不难发现其所存在的瑕疵不足。基于制度完善、正义实现之考虑,本文拟就我国上诉制度之缺陷及改善提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问题之缘起     上诉案件的巨幅增长是现代世界国家的普遍现象。以法国为例,据统计,从1980年到1989年由初级法院许可上诉的案件数量由59800件上升到97797件,由州法院许可上诉的案件数量由46379件上升到60170件。在我国,各类上诉案件的增长也呈现十分迅猛的态势。(1)以某基层法院1999年至2001年的上诉案件统计情况为例,该院1999年受理案件民商事案件1988件、上诉108件,2000年受理民商事案件2201件,上诉201件,2001年受理民商事案件2578件,上诉268件。就上诉效率而言,1999年为5.4%,2000年为9.1%,2001年为10.3%,就上诉案件的绝对数量1999年至2000年递增了10.7个百分点,2000年至2001年递增了17.1个百分点。     纯粹从数据的统计分析角度而言,三年中上诉案件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从百分比都有了较为明显的攀升,并从整体上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当然,上诉案件的增长在某种程度上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事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有着不可分割的关联。但是,从上诉设立的制度价值而言,不可否认,在这些大量增加的上诉案件也不乏一些不应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比如,在上述的上诉案件中,其案由大都比较简单,如离婚、人身损害赔偿、简单的买卖纠纷等,而其提起上诉的理由大都是一些细枝末节的争议,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一审并没有什么问题。因而,上诉的结果大都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类案件上诉率逐年攀高的现象,一方面为二审法院增加了诉累,浪费了诉讼资源,影响了诉讼效率的提高。一方面,导致了第一审判决的既判力的不确定性,对于民事诉讼程的序安定价值无疑是一个莫大的干扰。以上反映的问题,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上诉问题的一个缩影。由此,我国民事诉讼中上诉问题的存在,主要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过多的上诉案件导致了诉讼资源的浪费,影响了诉讼效率;另一个方面是,过于频繁而无效力的上诉,在较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国第一审判决的既判力。     对于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在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的角度学界已达成了较为一致的共识。程序公正观和效益观的确立对于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都产生了无法估量的巨大作用。民事诉讼领域的许多问题,从本源上考虑,往往归结为如何在理论和立法实践中如何平衡两者关系的问题。对于上诉问题的考量自也不能例外。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解决和处理好上诉问题就是在制度层面如何均衡好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问题。而依程桂明先生在《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一书中提出的观点:“在法的价值序列中,法的安定性优先于正义和其他价值。有鉴于此,我们可否大胆地提出:程序安定也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1),由此,笔者是否也可以认为,上诉问题的解决也可以从程序安定的角度进行考虑。行文至此,对于前述提出的效率与既判力的两个层面的问题,在笔者心中已有了基本的价值考虑的归依。即从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合理配比角度着手,解决上诉在诉讼资源浪费、导致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从程序安定角度入手,维护第一审判决既判力。 我国现行上诉制度之弊端     对任何问题的考量都不能离开一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基础,尤其是该问题赖以存在的法律制度前提。对于上诉制度问题的考虑同样如此,而我国上诉制度存在之前提无疑乃为二审结构之存在。所谓二审结构系指二审审理与第一审法院之间的关系,它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复审型、续审型和事后审制。复审制的特点在于,二审法院对于第一审审理的案件完全重新审理,第一审提出的诉讼资料不能作为第二审法院裁判的基础,当事人在第二审中应当重新提出一切诉讼资料。由于二审程序重复了第一审的审理过程,故称之为复审制。续审制系第而审以第一审言辞辩论终结时的诉讼状态为前提,续行第一审的程序。事后审制是指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以判别第一审判决是否妥当,当事人在第二审中不得提出新诉讼资料。三种审理结构相比,续审制由于在效率方面所具有的显著的优越性,而为广大西方国家采用。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原则上是一审的续行,当事人和法院在一审中实施的诉讼行为,要受到第二审法院的审查,当事人可以在二审中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因此我国在二审结构上采取的是续审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我国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被限定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其中“适用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第153条根据一审判决中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不同情况,规定了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等二审处理方式。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我国也存在着一审事实审功能不足的现象,当事人依法享有当然的上诉权,大量案件直接进入二审,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此外,二审法院还承担着审理第一审案件、对已决案件进行再审,答复下级法院关于法律问题的请示等多项工作任务,最高人民法院还承担着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就工作量而言,我国的二审法院比两大法系的任何国家都要承重,工作性质也更为复杂,无西方国家那种专门的上诉法院或上诉庭的设置,这种状况不利于事实审功能的发挥和法律适用的统一,同时加剧了我国上诉审程序效益低下的窘境。     当然,除了制度层面的因素,还有社会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公民法律意识、法律文化传统等多方面的因素在影响上诉制度的运行。为行文逻辑结构的严密起见,在此,笔者着重从制度因素角度进行探讨。具体而言,我国现有的上诉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或不足:     1、对当事人上诉权没有进行合理的限制,加之一审(事实审)无法从制度给予当事人充分的信赖感,导致当事人对上诉权行使需求的膨胀,进而导致
上一篇:从法的安定性看强制执行制度 下一篇:对债权转让通知的再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