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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完善法规 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2)

建筑物、构筑物。”     关于正确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几点建议:     1、修改完善《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提交人大常委会批准,成为行政执法局可以依据的法规。     2、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主体。     多年来,市城建监察支队及各区城建监察大队,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无施工许可、无资质、未招投标和未办理建筑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等违法行为,及时责令其整改或给予处罚,有效维护了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区城建监察大队合并到行政执法局以后,建设系统将失去专门的行政执法队伍,而《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又没有授予行政执法局相应的执法权,如果发生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又无人及时制止,后果不堪设想。既然建设系统不能保留行政执法专业队伍,就应当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这方面的行政执法主体为行政执法局。     3、合理设置组织机构。     市行政执法局可设立建设规划管理处和市容管理处,并在市行政执法支队内设市建设规划管理行政执法直属大队和市容管理行政执法直属大队,由市城建监察支队和原市容监察支队的人员组建成立。     区行政执法局可以设立建设规划管理科和市容管理科,并在区行政执法大队内设立建筑管理中队、规划管理中队、市政管理中队和园林绿化管理中队、市容管理中队。     4、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在加强思想作风培训的基础上,重点突出实际执法能力的培训,尤其是成立综合执法部门以后,为避免因单位变化和人员调整而造成混乱和疏漏,原城建监察大队和原市容监察大队人员,对行政处罚过程中的办案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应经常开展交流座谈,相互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确保各项行政执法工作正常、有序、顺利地开展,保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连续性。     5、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队伍不仅要接受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行政执法局还应当主动接受移交行政处罚权的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交通、工商和环卫等部门的监督,以促进行政执法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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