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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领导体制与检察权独立(2)

参考经验。我国《宪法》第136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0条第二款的规定,就是实行直接领导的法律依据。条文中的“领导……工作”字样,不能狭隘地理解为“领导……业务工作”。前文已经谈到,若没有管理人财物的权力,领导者是无法真正实现领导权的,所以说“领导……工作”应理解为“全面领导”才切合实际,才能真正体现领导关系。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曾于1949年、1954年两次实行过垂直领导体制,有自己的实践基础和成功经验;同时,我们可以借鉴其他系统(如工商、税务、海关)和其它国家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操作运行程序和制度。具体构想是:     1、实行检察系统内部的垂直领导,摒弃双重领导体制。下级检察机关只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并接受同级人大的必要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xx、全国人大及中共中央负责,地方各级党政部门无权干预检察机关的工作。检察机关内部实行党组领导下的检察官负责制。     2、实行检察机关的财政独立,创立两级检察事业专项经费。xx、全国人大每年应独立核算检察机关的经费。中央级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自身实际需要与财政部门会审后提出年度预算方案,报全国从大常委会审议决定,责成xx财政部门按期专项给付。地方级由各省级检察院根据本省级区划内的三级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在与财政部门会审后提出年度预算方案,报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责成省级财政按期专项给付,再由各省级院由上而下按既定预算方案逐级分配该项经费,从而防止地方政府借经费问题干预检察机关工作。②     3、推行检察官工作责任制。检察长及检委会的领导应更多地体现业务指导,并确保检察官的职务保障权、工资待遇权、人身、住所不受侵犯等应有职权,最终达到使检察官在工作中能够公正履行自己职责的目的。     4、检察机关实行分类管理,将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相互剥离。把现有人员按照检察官、检察书记官、检察行政官、司法警察计4个序列进行分类管理,选拔一批素质高、业务精的骨干人员进入检察官序列。要研讨和试行地区资深检察官断案权威制,资深检察官可不受年龄限制,从而促进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5、实行检察人员良性互动。检察人员的录用、任免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遵循《组织法》和《检察官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要采取公开选拔、轮岗交流、实绩考核、民主评议等各种方式强化检察官的职业素质与专业技能,促进检察机关自身良性的纵向人才流动,上级院检察官必须从下级院优秀检察官中产生,坚决抵制将非专业人才安插进检察院的业务部门。     四、实行检察机关垂直领导体制必须坚持的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是指其在国家机构组织系统中的领导关系来谈的,而绝非指其可以不接受党的领导。检察工作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任何时候我们都要坚持这点不放松。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后,应从检察工作需要和实际出发,根据党章的规定,在各级检察机关内设立党委,负责本院党务工作,并受上级院党委领导,形成一线而下的严密组织体制,从而既摆脱一些地方行政领导出于地区或个人利益而干预检察工作,又能切实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2、坚持人大监督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法定形式。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赋予、受人民监督,检察工作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也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所决定的。只有虚心接受人大的监督,检察工作才能真正实现“三个代表”的要求,检察人员才能真正做到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3、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下级检察机关必须绝对服从上级检察机关,不得以地区或部门利益,以及籍口地方首长的要求等,直接或间接地对抗上级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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