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与等级--学术自由的敌人(3)
繁荣学术,不在于庞大的政府计划,而在于创造学术自由的条件,只要略为翻检一下那些经典的、为人广泛引征的学术著作,回首一下那些思想家、理论家的成长史,有几多是计划、工程的产物? 姑且不说“屈原放逐,乃作离骚”,我们毕竟不能为了弄出传世之作而有意置学人于苦难之中,人文科学研究的是意义世界,意义世界是个人的世界,事情是否有意义、有何意义,在于个人的内心感受、情绪体验和心灵直觉,它更需要个人心灵的自由。 仅从与社会、政治相关甚紧的法学看,20世纪的名作,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德沃金的《法律的帝国》、哈贝马斯的《事实与规范》,产生的原因各异,但大概不能说与如此庞大的“繁荣计划”有直接关联。 如何繁荣学术而不是“繁荣”“计划”,需要处理好以下问题。 政府能干什么与不能干什么。这的确没有一条公理可循,在不同国家和不同领域规则不一。学术终究是学者的事情,政府能干的主要是建立和维护基本的学术秩序,这包括设定建立学术机构和选任学术人员的标准,处理有关这方面的纠纷;其次是为公立学术机构安排和筹措资金,保证它们的正常运行;再次是制定必要的、宏观的、框架性的发展规划;最后是设立尽可能少而精尖的奖励。这四者的重要性依次递减。 至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课题研究、教材编写与使用、学术评价、岗位设置等,统统应交由学术机构和民间团体自主处理。 大量越俎代庖的政府计划、“工程”应当停止。首先应放弃各种重点工程,如“985工程”、“211工程”、国家重点学科、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百千万人才工程”。公平竞争是人才成长、重大学术成果产生的必要条件,这已为各国实践所证明。不可否认各学术机构、学者之间有水平高低之分,但这应是公平竞争所致,而不应是人为评审的结果。现在重点大学的终身制问题严重,我们搞重点建设已有几十年,却未闻哪一所重点大学被取消重点资格。一所大学靠校长的谈判能力从部长那里获取资源的局面,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学术机构“组织程度最小化”。与企业重效率,政府重公正不同,学术机构应重自由,自由是学者的工作条件和知识创新的保障。因而,在内部管理上,学术机构不应无限追寻企业和政府的管理和运行方式,也就是要降低组织化、程序化、形式化、数字化的程度,给学者以较大的支配空间,使自己能沉浸于学术创造之中,特别是不要令那些具有内在使命感的人,觉得从事学术是外部程序压迫的结果。 学术原本是孤寂、信奉的事业,创造源于至诚。而现行的各种指标、排名、数量要求、等级规定、审批程序,和为实施这种管理模式而建立的庞大机构:科研处、校级院级学术和学位委员会、各学科组、职称评定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等内部机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xx学位委员会及办公室、xx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各部科研司局、省级相关机构,显得过度组织化,学术不能承受如此组织程度之重。 建立符合学术活动性质的学术评价机制。现行的以给人才、成果评定级别为中心的评价制度,错误地套用了物质生产中产品质量定级的标准,没有反映精神活动的特点。 建立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当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放宽评价的时间尺度和数量标准,大凡优秀的学术成果都应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三两年一评的奖,时间尺度太短,难以全面反映成果的真正水平,因此,受奖的成果至少应是十年前创作的。对教师的年审制更是不能提高其学术能力。学者出成果有相对长的周期,且不确定,一个人的创作高峰只有那么几个(年),一个人称得上有学术贡献的东西也就是那么几篇,大部分时间处在积累期,不可能按每年几篇、几年一本书的规定来进行创作,即便做到了,多数年份是在“写字”。 二是多采取民间评价、同行评价,尽量减少官方评价,所有评价不要分出国家级、省部级,权威级、核心级,不以刊物身份定论文水平。学在民间,民间认同少一些急功近利,更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好的作品没有级别同样会流芳百世。 三是适当分别不同学科的性质,应用有所不同的标准。尽管学科统合的趋势在加大,但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相对界线仍存在,三大科学内部也有差别,每一学科也可大体分出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这样评价标准在时间、数量、形式上也要略有不同,提出一个哲学命题、破解一字甲骨文恐毕生不能,写出一条立法建议并进行论证,几月几周即可,采用一个标准,如以论文见高低,难以衡量。 四是要特别鼓励,至少不能歧视那些无项目、没有耗费公共资源却产出成果的学者,他们比那些耗费了公共资源才写出文章的人更应受到敬重,而现行的制度把有项目,甚至有什么等级的项目,作为评职、评奖或评岗位的硬条件,而使没有项目的人不能或很难得以晋升,极不合理。 18世纪德国启蒙主义哲学家伽渥曾有言:良知的声音是轻微的声音,它在尘嚣之中难以被听到。其实,学术也是轻微良声,它需要我们忘却世间的激越,在寂静中倾听。 宁静致自由,自由成学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