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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机遇,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服务

抓机遇,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服务 社会发展的目标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邓小平同志提出:“发展是硬道理”。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发展作为贯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础,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为发展基础上的有机统一。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个发展问题;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是个发展问题;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更是个发展问题。 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实践,在现代化建设的今天,党和政府更深刻地认识到: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执政的目的着眼于发展,执政的任务致力于发展,执政的措施围绕着发展,执政的成效用发展检验。正是由于发展与民族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紧紧相连。能不能解决好发展问题,关系人心向背、事业兴衰、党的存亡,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会议上指出“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发展不只是经济增长,而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发展,是协调、全面和可持续的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赋予发展充实的内容—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 发展是机遇,是挑战,是考验。以实绩比高低,以发展论英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强化抢抓机遇意识。今后二十年是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南京在新一轮快速发展期,给我们司法行政工作带来了大有作为的发展领域、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个重新认识自我、重塑自我的良好发展机遇。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法律的强有力支撑,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工作的性质决定了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在提供法律服务保障的同时司法行政事业自身也得到快速发展。这种发展需要我们提高学习能力、应对能力、竞争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要善于把握机遇、抢抓机遇,大力解放思想,作到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首先,抢抓机遇,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学习,强化作好新时期司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正确的指导思想决定了正确的前进方向。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不断学习十六大会议精神,不断增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坚定性,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的大局,坚持与时俱进,不断解放思想,进一步强化创新意识。创新理论、创新理念、创新实践。树立敢为人先、敢创大业、敢破难题的意识,增强发展意识、抢抓机遇意识,强化执政为~识,增强为第一要务提供服务使命感和责任感。 其次,抢抓机遇,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确保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机关作好依法治理,对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确保现代化建设事业沿着法治的轨道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司法行政应将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积极开展工作,积极应对各种新的挑战,切实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使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推进、不断深化。现阶段要以“四五”普法为载体,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把握关键环节,使普法活动向纵深推进。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培养公民现代法制观念,将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使二者在实际生活中相互配合,保证社会的良好秩序和稳定有序、和谐安全、诚信文明法治环境的建立。依法治理从基层做起。要结合社区建设,大力营造社区法制环境,加强社区依法治理,依法保障社区有序发展,使社区管理成为整个城市管理的基石,使依法治理成为城市治理的根本。 第三,抢抓机遇,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围绕大局和中心,不断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落实到司法行政机关就是要牢固树立服从服务于第一要务的意识,切实履行好各项工作职责。积极主动参与政府中心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政府中心工作提供前瞻性法律服务的力度和深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要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高法律服务水平,促进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 第四,抢抓机遇,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充分认识和把握稳定与发展的关系 “稳定压倒一切”。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对促进加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机关要树立从执政和发展的角度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努力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的独特优势,发挥基层司法所和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排查调处工作,建立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调处责任机制,巩固基层,将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心下移、提高责任意识,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认真履行职能,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工作,树立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意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政策、法律问题的研究,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研究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争取各方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力度。                                                     XXX区司法局  政工科                                   200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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