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
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权进行监督,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加强和完善这项工作,督促公正司法,保障合法权利、遏制司法~,是发展、健全基层人大制度,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也是顺应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法治意识的需要。 一、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权进行监督的性质 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在宪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宪法规定: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权是产生于人民代表大会、并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的国家权力,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源泉。宪法关于人大与司法权关系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司法权的人民性、国家性和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权的制约作用。国家司法权在其行使过程中受到多种监督。但从法律上讲,只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才是根本性的监督,这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力监督,是具有国家法律强制性处置权的监督(包括对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及错案的确认权、纠正权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权),故与其他监督有着法律上的本质区别。因此,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权监督的落实,是保障基层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真正实现的最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加强和完善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 宪法所规定的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最根本的制度之一,是人大的一项主要职能,也是预防和惩治司法~的法律保障。如果基层人大对这项极其重要的职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就容易给司法权的独立、公正行使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如果对基层司法机关违法行使司法权的监督和对司法~的惩治力度不够,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说是基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失职。基层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它对司法权的监督是法律监督,不同于民主监督等其他监督,因而不仅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义务,是对国家和人民的义务。放弃监督,就是对人民的失职。要使司法的独立与公正能得以长期、稳定的保持,仅仅依靠司法机关自身的教育整顿是远远不够的,最关键的还是来自于司法权外部的法律监督,也就是说,只有加强和完善人大的日常性监督,真正落实人大对司法权的制约作用,才能有效遏制司法~现象。当然,司法机关教育整顿的成功更是离不开人大的外部监督。 三、基层人大加强对司法权监督的主要途径 ㈠、严把主要司法官员提名、考核、选举、任命、罢免关。 审判、检察工作首先面对的是对各种复杂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对庞大的法律体系的具体适用,相对于行政活动而言,更具有专业性、程序性、规范性、严肃性,因此司法官员的选任要求比普通国家公务员更加严格。国家已颁布《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标志着我国司法官员的选任、管理的法律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笔者认为,选任主要的司法官员必须坚持两个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法律专业学历,参考《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对法官、检察官的要求,主要司法官员至少应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是应有稳健和公正的个人品质。决不能因为法检两院机关的规格高而成为解决、照顾某些官员待遇的台阶。人大在行使选举权、任命权时,必须预先做好资格审查,不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提名、选举和任命。已经任职但经考核不能很好胜任工作或存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行为,给司法工作造成妨碍的,坚决予以罢免。 ㈡、建立对审判员、检察员的日常考核评议制度。 依据法、检两院组织法,审判员、检察员的任免权在同级人大常委会。而审判员、检察员是司法机关的中坚力量,大量的司法工作都由他们依法进行。因此,人大对司法机关官员的监督,除了主要的司法官员外,还应严格落实到对审判员、检察员的监督。具体地讲,将审判员、检察员的考核列入日常工作,严格以《法官法》《检察官法》来进行任命前的资格审查,做好民主测评和公示等工作,广泛听取群众及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任命后,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他们所办案件质量,听取群众意见、社会反映,如有不能胜任或违法乱纪者,坚决依法撤销其职务。只有这样,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才能体现出权威性。 ㈢、建立对重要司法工作方针、决议和司法文件的审查、备案制度。 不可否认,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向党委请示的多,向人大汇报的少,没有形成向同级人大汇报的制度。根据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和党政分开、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应是大的
政治原则、政治方向上的领导,司法机关大量的业务工作是国家行为,应更多地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和领导。这一点宪法、法律已有体现,如法律规定重大事项上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意见不一时,应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㈣、实行个案监督制度。 个案监督,是人大在监督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司法机关和司法相关人员是否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保障权利,都必然直接反映在案件上。人大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依法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意见,也需要涉及具体案件。事实上,司法机关所办的案件中仍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这些现象的发生,与司法机关的官僚作风、有关司法官员的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行为密不可分,一句话,司法~是司法不公正现象发生的根源。错案的存在,使得当事人四处上访申诉,倾家荡产,也使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和法律的威信、公正产生怀疑,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破坏了党和国家的威信。为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地方人大建立了对司法机关工作评议制度,有些地方人大纠正错案成绩显著。除了评议制度,人大还应建立对冤、假、错案督办的个案监督制度,对于通过各种渠道发现的错案,人大应督促有关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对具体案件跟踪督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