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公正之我见(2)
中所表现出来的执行程序公开度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督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正如肖扬院长指出的,人民法院一定要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求任何人都不得搞“暗箱操作”。故此,在执行工作中强调程序的公正和公开,强调阳光下的操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五)执行程序的高效性。公正与效率永远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执行工作也不例外。公正的执行程序应当体现在公民能够很快的实现其权利,避免程序上的繁琐和极端形式主义倾向。同时,执行程序也应当及时终结,执行期限不可以遥遥无期,任何迟来的公正都可能构成不公正。因为在更多时候,合法权益的实现都带有极强的时效性。执行期限拖延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会形成极大的损失和浪费。但是,每一项程序的设计,又都是为了使当事人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程序过程,充分行使其权利,都旨在限制和防止法官的恣意,这些程序对公正执行的实现又是必不可少的,减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增加司法的不公。因此,执行实践中,那种为了追求效率而不考虑程序要求的做法,也是错误的。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高效性要求,应当是建立在正当程序基础上的对执行程序的适当、必要简化。可见执行工作的高效与正当程序性要求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明确了执行程序公正的衡量标准,我们也就找到了一面镜子。通过这面镜子,我们可以发现种种干扰、阻碍执行工作的因素。笔者认为,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阻力主要可分为三大部分: (一)执行工作的外部阻力。主要表现为:第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原因,前面已说过,执行工作同样要求独立,不具有独立性的执行工作必然导致执行的不公。实践中,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一些企业“挂牌保护”,尤其是一些涉府企业。法院一旦执行到这些企业,政府便会以种种理由干涉,设置种种障碍。由于财政和人事的不独立性,法院对政府的干涉往往显得无能为力。第二、社会法制观念淡薄,被执行人拿到法院的法律文书,并不是考虑如何积极履行法律义务,而是逃避执行,导致“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四难”被动局面。更有甚者,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暴力抗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严重干扰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执行工作的内部阻力。这些阻力是由于法院执行工作的本身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造成的。表现为:第一、执行工作独任制带来的弊端。所谓执行独任制是指,在对具体案件的执行中,从审查执行法律文书的合法性到处理执行异议,再到实施强制执行,由特定的执行员一人经办到底。目前,全国绝大多数法院仍然采用这样的执行工作方式。这种执行运行机制弊端明显:1、执行权能不清晰,执行权力过于集中。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异议审查权集于独任执行员或执行合议庭一身,权力失衡,缺乏制约。2、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容易导致“执行乱”。由于权力的集中,执行员行使权力的随意性大,很容易导致“执行乱”的发生,如消极执行,使案件久拖不执;在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下,将诉前和诉讼保全的财产擅自解封;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查不找,漫不经心;故意对执行财产提高评估价,造成执行不能的态势,损害债权人利益等等。3、执行人员滥用执行权,影响司法公正。独任制从某种意义上讲又给了执行员滥用权力,枉法执行的机会。“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暗箱操作,搞钱权交易,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司法公正。4、执行人员办案水平与权力行使不相适应,容易造成案件久拖不执,影响司法效率。执行人员业务素质高低不一,办案能力有强有弱。在执行中,往往出现业务水平低的执行人员办理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束手无策,无法正确行使执行权,影响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第二,执行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当前,执行局的设立尚没有在全国法院普及,执行工作垂直管理模式还没有完全建立。执行经费、执行设备还不能统一调配。在一些贫困地区,执行工作所需的物资还很紧缺,全国执行工作一盘棋的执行管理模式有待建立。第三、执行工作的理论研究有待加强。当前,执行工作的理论基础显得相对薄弱,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真正意义上的强制执行法尚没有制定出来。这些法律规定多是粗线条,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法律规定的粗线条一定程度上也成为“执行难”和“执行乱”的成因之一。 (三)执行工作面临的挑战。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游戏规则在我国也同样适用,这种影响是多方面的,也为执行工作带来了挑战。表现为:第一,世贸组织的统一性原则,要求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现实中,法院在国家体制设置中的地位难以让执行工独立进行,官本位思想对执行工作的影响深远,执行人员素质低下,执行不公时有发生。第二,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司法公开。现实中,地方经济保护,领导干部以权压法,执行人员暗箱操作仍然存在。第三,世贸组织的非歧视原则要求会员国实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现实中,我们提出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会被用来指责我们歧视外国企业;为维护社会稳定而中止执行一些涉及特定企业的案件会被认为对所涉外国企业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歧视;对一些不属于法定豁免执行的财产不执行可能要与非歧视原则相冲突。总之,入世以后,执行工作遇到的挑战同样是空前的。 面对新时期的困难和挑战,执行工作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要改变和克服当前存在的的“执行难”和“执行乱”状况,切实保障程序公正,使司法公正真正落到实处,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建立“三权分立”的执行工作模式。前面已经说过,执行独任制由于权力的过分集中,存在着一系列的弊端。因此,只有分散执行权力,才能从根本上克服这些弊端。执行权力主要分为三种,一、执行命令权,即由主执法官依据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和生效法律文书,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