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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构思(2)

义务的目的,或在遇有紧急情况时,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加以适当实力强制,使其履行义务或取消危险和危害社会行为状态的严厉的行政行为。直接强制执行可分为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强制、行为强制、财产强制等内容。     (三)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法”的条文应侧重于程序规定,以弥补和完善我国过去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执行规定在这方面的不足。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依法行政处理决定,预先告诫相对人限期履行义务,为义务人提供最后机会。      2、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发出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内容包括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执行的机关、时间、方法、程序、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等。      3、执行实施。如果义务人在限期内仍不自动履行,行政机关就要依据行政强制决定采取具体强制措施。其与民事强制执行基本相同。     (四) 其他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新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应注意:1、扩大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2、扩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行权;3、扩大和加强司法审查权;4、应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时效;5、设置和健全行政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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