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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对策(2)

社会的因素,因此,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就应从这几方面寻找突破口,甚至应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作用。     首先,从家庭、父母的角度来说,对孩子仅仅有爱是不够的,缺少爱也是万万不行的。不良少年往往成长于两种家庭环境中,一是过于溺爱,一是疏于管教,无人管束。而不论生长在哪种环境中,对于孩子来讲都是不幸的。前者易养成固执、任性、傲慢的个性,而后者则易养成自由散慢的习惯。真正的爱需要爱抚、亲情和慰藉,更需要管理、教育和约束。只有每个家庭都真正扮演好自己的社会角色,才能多为社会培养一个有用人才,少一个不良少年。     其次,从国家的教育制度和体制上应加以完善,应考虑实行12年义务教育。现行的9年义务教育制度,使为数不少的未成年人过早地流入了社会,这部分人一般都在十五、六岁之间。这个年龄段正是学知识、长身体,开始自己观察社会的黄金时代,是似懂非懂,懵懵懂懂,什么都想试的时代,更是可塑性强,自律性差的时代。此时,让他们做工做不好,叫他呆在家里呆不住,而且初中辍学只能参加简单劳动,获得简单社会报酬。但是,精神生活的成本即为了获得精神上满足所浪费的生活资料与文化消费成反比。初中毕业生这样的低文化水平,只有吃、喝、玩、乐才能在精神上得到满足,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即低劳动收入与高生活消费欲望的矛盾。在这一矛盾存在的情况下,当孩子本身的自制力不强,又没有受到家庭严格管教约束时,就容易走上弯路。从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是初中以下文化水平,这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同时也表明实行12年义务教育的紧迫性。这几年,国家在高等教育上能加大投入,逐年实行扩招,想必就是从教育下一代的角度所做的考虑,实行12年义务教育也不是未尝不可的。当然,无论现行的9年义务教育,还是期待中的12年义务教育,归根到底还是要落到学校教育的实处,这就要求每一所学校,无论是普通中学也好,重点中学也罢,在抓学生文化学习的同时,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及法制教育,增强孩子的是非观念、法制观念,培养学生的良好道德情操。对表现不好、犯错误的学生应以教育帮助为主,不能动不动就采取处分、除名的过急方法,力避学生自暴自弃,产生对人身的消极态度和逆反心理,避免其在不良道路上越走越远。     再其次,社会应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应有的责任。首先,应加大净化社会环境的力度,将“黄赌毒”最大限度地予以清除,对网吧、游戏机室进行严格的监管,杜绝未成年人染指其中,受到污染。其次,应努力提供就业机会,使闲散于社会中的未成年人(这里当然指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得到有效安置。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对于低学历的未成年人来讲更是不容乐观。尽管有一部分未成年人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不屑于一般的社会简单劳动,但客观地看到,并不所有的人都能得到就业的机会,哪怕是从事简单社会劳动的机会。应当说,还是有不少的未成年人愿意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养活自己、维护家庭的。只要社会多提供一些就业机会,让这部分过早走出学校大门,失去社会约束的人重新受到约束,看到生活的希望,树立生活的信心,那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逐年上升的势头一定能得到有效地遏制。     最后,司法机关应转变执法理念,真正将教育和挽救的政策落实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执法过程中来。近年来,各级司法机关都将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警校联系、少年维权岗所开展的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这些方式往往是针对在校学生进行的,而不在少数的过早流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往往处在法制教育的盲区。而正是这部分人才是未成年人中易于违法犯罪的主要群体。因此,这有待于司法机关的法制教育往更实在、更广泛的层面不断发展和深入。而对于已经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应切实体现教育和挽救的政策,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将是否是初犯作为一个重要的处理情节。因为,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讲,他们既是害人者,但往往也是受害者,他们当中的大多数都有重新做人的愿望,特别是司法机关介入后,对他本人及家庭已是敲响了一记警钟,推一把可能越陷越深,拉一把可能迷途知返。因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公安机关来讲,对于能不送劳动教养的可不送劳动教养,能不逮捕的尽量不捕;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能不诉的尽量不诉;而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于具备缓刑条件的,则尽量适用缓刑。这么做,不仅能体现法律和政策的宽大,感化未成年人,更重要的是能够避免未成年人进入~所、看守所、监狱以后更深的感染,对于未成年人重新做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系统工程,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要我们高度重视这一问题,预防和控制未成年犯罪一定能达到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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